華憲民:現代三民主義

華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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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別說是實現共產主義了,更別說是實現民主政治了,就是二十世紀初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中國今天完全實現了沒有?我們可以肯定地告訴國人:「沒有!」。

因此,站在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中共一位高層領導曾十分動情地說:上個世紀,最值得他懷念的一位偉人是孫中山先生。對此,我們的理解是:他並不是僅僅在懷念孫中山先生其人,而是在懷念孫中山先生的思想理論——「三民主義」。中華民族經過一個多世紀的浴血革命,結果連二十世紀初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都沒能實現,言下之意,可以想見這位中共高層領導何等地痛心疾首。那麼,現實究竟如何呢?中國離實現「三民主義」還有多遠?我們可以這樣說:中國實現「三民主義」,還微乎其微!

民族主義方面,中國還存在著新疆、西藏、內蒙、台灣等獨立問題的纏繞,大漢族主義思想陰魂不散,還籠罩著中國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國土,沒有讓所有民族都實現高度自治與平等。民權主義方面,中國還處在專制的高度中央集權政治體制下,一黨獨大,一黨專權,排斥其它政治派別,國民沒有充分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權利。民生主義方面,中國還有數以千萬計或者更多的國民生活還停留在或正在下降到溫飽線以下,他們急需要消除貧困、減輕賦稅、重新就業。因此,「三民主義」至今仍未完全過時,並且還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中國有必要繼續不斷地將「三民主義」進行到底。

然而,「三民主義」是孫中山先生在二十世紀初社會歷史背景條件下提出的,打上了深刻的時代烙印,有很強的歷史局限性。中國未來的民主政治必須高舉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偉大旗幟,沿著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道路繼續不斷地前進;但又不能停留在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上,它是二十世紀初的產物,已經不能滿足未來中國國民對民主政治的需求了。孫中山先生開創了中國民主的先河,但後人沒有加以繼承,以致形成中國民主的斷裂層;而今我們將斷裂的中國民主連接起來,在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的基礎上加以繼承和發展,這種繼承和發展就是我們今天應倡導的「現代三民主義」。

「現代三民主義」,通俗地說就是「三還主義」,即:還財於民、還政於民、還權於民。它源於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但又高於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它重新審視了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並對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批判地加以繼承,發展地加以創立,將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的民族、民權、民生主義發展成為更具民主特徵的民財、民政、民權主義,並賦予了它以新的生命和精神,使之更符合中國國情,更符合時代要求,更符合全體國民的利益和願望;而且必將使之與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一樣真正成為中國民主政治進程中的里程碑。

一、民財主義

所謂民財,就是指全體國民共同創造的、屬於全體國民的財富。上升到主義,民財主義就是還財主義,將由全體國民創造的、本屬於全體國民的財富歸還給全體國民。歷史上一切重大政治變革可以說都離不開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都是努力尋求社會財富一次次從不合理分配到相對合理分配的過程,財富佔有的多寡不僅具有經濟意義,而且具有政治意義。專制政治實際上就是要削減全體國民的財富,聚斂國家和政治集團的財富,造成國富民窮,全體國民依賴於國家,民以國為生,這樣,只能孳生和強化中央集權專制;而民主政治則在很大程度上削減國家財富,增加全體國民的財富,造成國窮民富,政府依賴於全體國民,國以民為生,這樣,就會產生並促進民主政治。因此,建立民主政治必須首先解決社會財富合理分配問題,任何政治家和政治集團都不可輕視這個問題,現代三民主義更是如此,更應如此。

(一)、還財於民迫在眉睫

中國的國民從來都沒有屬於自己的剩餘財富,他們從來都在為溫飽而苦苦掙扎,與歷代統治者奢侈、豪華的生活形成鮮明的對照,就是在當代也是如此。奢侈與豪華似乎是黨政官員特有的生活方式,他們住在漂亮的住宅裡,用國有的轎車接送子女上學,銀行裡的存款絕大部份屬於官吏們及其親屬,貪污腐敗成了政府最顯著的特徵。其次是非法財富擁有者,他們盜取國家財富,中飽私囊,非法暴發成為新貴一族,過著奢侈糜爛的生活。正因如此,現代三民主義的力量就將來源於國民對政府腐敗、弊政和非法聚斂財富的痛恨,這正是民財主義還財於民,實現社會財富合理分配原因之所在。

其一、一切財富都是全體國民創造的。當今中國的主要財富要麼集中屬於國有,要麼分散屬於個別先富起來的一小部份人;而這些財富卻都是全體國民創造的,屬於全體國民所有。關於國民財富分佈情況,《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4月19日有一個調查,占中國人口總數的百分之十的貧困人口只佔有存款總額的百分之三,且有下降的趨勢;而百分之十的最高收入者卻佔有存款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且有上升趨勢;而且這種差距還在按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在擴大。截止今日,國民貧富差距已達到何種程度,可想而知。這些國有的和先富起來的一小部份人的財富,絕大多數都是通過非公平合理的方式佔有社會資源和國民勞動剩餘價值形成的,倘若在初始產權形成過程中,能夠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那麼,財富也就不會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形成高度集中。財富這種高度集中分佈的現象是極其不合理的,解決國民心態失衡的最好辦法就是將其打破,然後再重新合理分配。

其二、國民怨聲載道。現在國民怨聲最高的是腐敗,腐敗的根源在於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著嚴重缺陷,缺乏真正監督的專制政體致使現實產生權力經濟,權等於錢,實行權錢交易,以致形成相互致富的醜陋現象。據中國人民大學一項調查顯示,當問到「您認為在目前社會上的一些富人中,有多少是通過正當手段致富的」時,回答「不太多」的佔百分之四十八點五,回答「幾乎沒有」的佔百分之十點七,回答「不知道」的佔百分之二十點八,僅有百分之五點零三的人回答「很多」。這還是1995年的調查,如果現在再進行一次調查的話,可能比這個調查要可怕得多。由此可見,多數人對分配不公的抱怨主要是對不正當致富方式的不滿,而不是平均主義時代那種簡單地對貧富分層的不滿。

其三、國民的最低幸福標準。對於中國的國民來說,相當一部份人你告訴他民主,他會不以為然,沒有熱情參與民主事業;但你要是告訴他發財之道,他或許會怦然心動,隨你而來。在這點上與西方人產生較大的反差,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言:「歐洲當時戰爭所用的標題是爭自由,因為他們極明白這個名詞,所以人民便為自由去奮鬥,為自由去犧牲,大家便很崇拜自由。—— 中國人聽到說發財就很歡迎的原故,因為中國現在到了民窮財盡的時代,人民所受的痛苦是貧窮;因為發財是救窮獨一無二的方法,所以大家聽到了這個名詞便很歡迎。——人民正是受貧窮的痛苦時候,忽然有人對他們說發財把他們的痛苦可以解除,他們自然要跟從,自然拚命去奮鬥。」因此,還財於民的力量在於喚醒民眾,去為爭取實現民主政治權利而努力奮鬥。

(二)、剷除國產與浮財

還財主義不是甚麼財都要還,而是要還那些剝奪、聚斂國民勞動剩餘價值的國有資產和非法致富的浮財;對於那些完全靠勤勞致富的財產,還財主義不僅不去剷除,相反還財主義還要加以保護。界定合法與非法財產的標準,民財主義將準備交給全體國民立法、依法自己去掌握,這種標準必須符合全體國民或特定區域絕大多數國民的認可與確定,即:凡是絕大多數國民認為一項財產是非法所得,民財主義就應該堅決加以沒收,還給全體國民;凡是絕大多數國民認為一項財產是合法所得,民財主義就應該堅決加以保護,使之不受外來侵犯。至於國產,不論是國有的,集體所有的,只要不屬於確定的國民個體,民財主義就堅決徹底地加以沒收,還給全體國民。

其一、國產。在中國目前的現狀下,國產也就是黨產,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黨國不分。當今世界乃至整個世界歷史,除前蘇聯共產黨外,沒有哪個政黨能像中國共產黨這樣擁有如此巨大的財富,僅在深圳和上海兩地證券市場上市的國有企業就有一千多家,至於全國沒能上市的國有企業更是數不勝數。中國共產黨這種直接涉足經濟領域,巧取豪奪,性喜金錢,必然會走到金錢政治的地步,用金錢來玩政治,用政治來搞金錢,實行權錢交易,而且「黨庫通國庫」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並為國際社會所詬病。

其實,黨國乃是全體國民的服務機器,黨國的成員是全體國民的公僕,何須財產之有?正如一個家庭聘請一位服務人員一樣,如果家庭財產屬於服務人員,而不屬於家庭主人;那麼,服務人員就不可能去為家庭主人很好地服務,家庭主人也就無法支配服務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只有財產屬於家庭主人,服務人員服務一天,家庭主人付給他一天報酬;服務人員為了報酬,才能盡責盡職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黨國何嚐不是如此?黨國及其成員就是家庭服務人員,全體國民是家庭主人,現在黨國及其成員和全體國民的位置顛倒了,錯位的黨國及其成員擁有了國家財產權,而全體國民卻沒有國家財產權;這樣,黨國及其成員哪裏還會心甘情願地去為全體國民盡責盡職地履行自己的服務職能呢?因此,民財主義就是要將顛倒過去的財產權重新顛倒過來,讓全體國民恢復自己的財產權,聘請黨國及其成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並視其服務質量高低給予相應報酬,服務質量高,全體國民繼續聘請黨國及其成員;服務質量低,全體國民完全可以另請高明。

其二、浮財。在中國共產黨執政期間,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的積累財富的競爭中,社會成員之間的競爭資本其實主要是權力,權錢交易輕而易舉地使權力市場化;因而權錢交易者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計劃經濟體制遺產的過程中獲得財富,這些財富統稱浮財,這些人包括:

第一類是人事與社會資源的管理者,他們謀取利益的手段就是直接收受賄賂和貪污挪用公款。第二類人是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他們侵吞國有資產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企業虧損,工人發不上工資,而他們卻都成為或明或暗的當代富翁。第三類人是善於攀附權勢,將權力變換為金錢的中介者,他們和人事與社會資源管理者是種共生共榮的關係,其中既有退休官員和現任官員的親屬;也有很多來自社會中下層的人。第四類人是那些駐海外及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人員,這些人由於「天高皇帝遠」,在國外的活動更是肆無忌憚,濫用職權建「家族式」或「小山頭式」的公司,擅用公款經營超範圍的業務,利用自己在中資機構中的職務,損害國家利益,收受賄賂或索取回扣。第五類人是從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脫穎而出的經營者、供銷人員,以及那些民營企業家、包工頭、部份私營企業主,他們利用機遇,打政策的「擦邊球」,積累發展起來了私人資本。這些人積累起來的浮財,將無一例外成為民財主義還財於民的對象。

(三)、平均地權與平均股權

至於國產與浮財,既然已經知道其不合理性;那麼,民財主義應該如何還財於民,使其趨於合理呢?其方式方法就是平均地權與平均股權。平均地權,是將土地所有權平均分配給全體國民;平均股權,是將土地之外的國產與浮財以股份的形勢平均分配給全體國民。其具體平分的方式方法如下:

其一、平均地權。地權分城鎮地權與農村地權,城鎮地權按已取得城鎮戶籍居民進行平均分配,打破過去土地所有形式,實行城鎮居民等值所有,並且城鎮居民對於所有土地有合法的自由支配和使用權,任何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或侵佔,若國家發展規劃需要佔用土地,國家也應給予調配等值的地權。農村地權按已取得農業戶籍居民進行平均分配,現在農村正在實行的土地承包只實行了農村土地使用權,民財主義要在此基礎上深入平均農村土地所有權,讓農業戶籍居民真正擁有土地,並且農業戶籍居民對於所有土地有合法的自由支配和使用權,任何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或侵佔,若國家發展規劃需要佔用土地,國家也應給予調配等值的地權。

其二、平均股權。除土地財產之外,其餘的國產與浮財劃分成等同於全體國民數量的股份平均分配給全體國民,平均分得股權的全體國民可以相互自由結合組織經濟活動,也可以利用平均分得的股權在本地或異地自由投資工業、農業、商業以及其它各行各業。這樣,平均地權與平均股權後不論是城鎮土地,還是農村土地,都可以作為資本自由地流動;不論是城鎮戶籍居民,還是農業戶籍居民,都可以成為資本所有者和生產勞動者,徹底擺脫傳統的勞動關係和土地的束縛。

二、民政主義

所謂民政,就是全體國民的政治,全體國民有權充分參與管理國家,決定一切有關全社會的政策。上升到主義,民政主義就是還政主義,將本該屬於全體國民,但被專制制度剝奪去的參與管理國家的權利,以及決定一切有關全社會政策的權利歸還給全體國民。過去和現在,中國的國民從來就沒有充分享有過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權利,即使是在孫中山時代,也因為戰爭的原因而沒能充分及時地實行民主政治;社會主義中國,毛澤東和他的繼承者們,也曾經以民主呼喚過國民,但這種的民主呼喚只僅僅停留在呼喚的層面,沒有真正走進現實,他們建立起來的政權,仍然沒有脫離專制體制循環往復的怪圈。

(一)、政治是調整國與民關係的首要問題

國家最大的問題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是第一性的問題,它的解決與否決定和帶動著第二性等其它方面問題的解決,諸如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問題。如果政治民主,第二性等其它方面問題就迎刃而解;如果政治專制,第二性等其它方面問題就難以解決,甚至是無法解決。中國當前的現狀是政治腐敗、經濟停滯、文化落後;因此,迫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解決的關鍵在於實現民主政治,在於還政於民。

其一、政治的主體是全體國民。中外古今無論甚麼政治,它的主體都離不開全體國民,只不過在不同的政治體制下,政治的主動權掌握在不同的人群手中而已。在原始社會,政治的主動權掌握在部落首領手中,政治為部落首領服務,並成為他們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了部落全體成員的利益;在奴隸社會,政治的主動權掌握在奴隸主手中,政治為奴隸主階層服務,並成為他們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了奴隸階層的利益;在封建社會,政治的主動權掌握在封建皇帝和地主階級手中,政治為封建皇帝和地主階級服務,並成為他們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了封建農民階級的利益;在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專制集權社會,政治的主動權掌握在統治集團手中,政治為統治集團服務,並成為他們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了全體國民的利益。只有在民主社會,政治的主動權才掌握在全體國民手中,政治不分階級,不分階層,為全體國民服務,並成為全體國民謀取共同利益的工具,不損害任何國民的利益;因為在民主社會中,民主政體實行的是國民自治,在這種政治制度下,全體國民參與決定一切有關全社會的政策。

其二、民主政體最可能產生正確明智的政策。在所有的政體中,民主政體最可能產生從長遠時間來說是正確明智的政策。這是因為民主政體一切有關全社會的決策都來源於全體國民,都是全體國民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因此,所產生的政策也就最接近正確和明智。正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所說:「多人出力的筵席勝過一人籌辦的。同樣,許多人對思考過程做出貢獻,各有其正確之處和考慮週到之點,如果把一切都彙集在一起,人民就會成為一個人一樣,一個有許多腳、許多手和許多感官的人,還可能有多種多樣的性格與智力。」這並不是說全體國民不會出現錯誤;而是全體國民的參與,最大限度地強化了決策的正確和明智性。專制政體即使存在仁慈的、明智的君主,問題是政策完全由一個人、幾個人或一個集團決定,而不是由社會全體國民參與決定,因此,所產生的政策也就最接近錯誤,它最大限度地強化了決策的錯誤性。故最終判斷政策的正確與錯誤,要依據全體國民的利益。只有社會全體國民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政策,正如對一棟房屋的鑑定一樣,除建築師之外,房屋的使用者或者說房主,會比其他人做出更正確的鑑定。

(二)、政權與治權分離

在專制政體下,政府沒有監督與制約,是萬能的政府,它包辦一切,代替一切,扼殺了全體國民的聰明智慧,排斥全體國民參與決策。這種政治體制是十分危險的,如果政府是優良的政府,所產生的政策有可能是正確的,對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及全體國民的利益就可能有益;如果政府是愚劣的政府,所產生的政策就會是錯誤的,對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及全體國民的利益就會有害。因此,我們不能冒此極大風險,將國家和全體國民的命運繫在少數人或專制集團的手中;因為找一個偉人不易,找一群絕頂聰明智慧與無限仁慈的人必然更難。民政主義最好的辦法,不是要去尋求一個一時一地的優良政府,而是要建立一個能夠產生優良政府的政治體制,這種政治體制就是現代三民主義要為此努力奮鬥的民主政治體制。在民主政體裡,民主的政治權利劃分成政權與治權,政權屬於全體國民,治權屬於政府。只有將政權與治權分開,分別屬於全體國民與政府;才能避免政府的錯誤,才能不至於導致國家和全體國民出現危險。

其一、政權。這是全體國民的政治權利,概括起來國民有四權,即: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選舉權指的是全體國民有通過投票等方式選舉產生各級政府和議會及其成員的權利,國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達每個國民的意願和趨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強求和附加任何條件;罷免權指的是全體國民有通過不信任案投票罷免各級政府和議會及其成員的權利,國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達每個國民的意願和趨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強求和附加任何條件;創製權指的是全體國民有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選擇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利,選擇頒布什麼國家法律制度,不選擇頒布什麼國家法律制度,國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達每個國民的意願和趨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強求和附加任何條件;復決權指的是全體國民有通過議案投票表決的方式終止或修改某項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利。一項國家法律制度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或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或違背社會發展規律,損害大多數國民的利益,全體國民有權通過議案投票表決的方式對該項國家法律制度加以終止或修改,國民一人一票,充分自由地表達每個國民的意願和趨向,外界不得加以任何強求和附加任何條件。

其二、治權。這是政府、議會及其成員的政治權利,概括起來國家也有四權,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和監察權。立法權指的是全體國民賦予立法機關起草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利,立法機關只有起草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利,沒有決定頒布實行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利,頒布實行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利掌握在全體國民手中;司法權指的是全體國民賦予司法機關審理、判決法律案件的權利,按照國家法律制度公平、公正地審理、判決法律案件是司法機關唯一的權利,除此之外,司法機關別無他權,同時司法機關接受監察機關和全體國民的監督;行政權指的是全體國民賦予政府為全體國民管理事務、搞好服務的權利,政府代表國家的形象盡責盡職地開展對內對外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等活動,接受監察機關和全體國民的監督;監察權指的是全體國民賦予監察機關監督立法、司法、行政和議會及其成員的權利,但監察機關只有監督和彈劾權,沒有審理、判決權,監察機關接受全體國民的監督。這樣,政權與治權的分離最大限度地壓縮政府的權利,同時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全體國民的權利,改變了政府萬能、國民無能的畸形現象。

(三)、政權與治權雙軌運行

政權與治權分離以後,同時在《憲法》軌道上進行雙軌運行,對於屬於全體國民的政權,要完完全全地交給全體國民,讓全體國民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去管理國事;對於屬於政府的治權,也要完完全全地交給政府,讓政府充分發揮政府職能治理國家事務,但政府的治權要接受國民的政權的制約和管理。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人民有了大權,政府能不能夠做工夫,要做甚麼樣的工夫,都要隨人民的志願。就是政府有了大權,一經發動做工夫之後,可以發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隨時要他停止,他便要停止。」同時,全體國民隨時要政府開動,政府也便要開動。「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其實,政權與治權是互相關聯的,其相互關係可以用示意圖表示如下:

政權

選舉權 罷免權 創製權 復決權

治權

立法權 司法權 行政權 監察權

其一、政權的運行。全體國民運用手中的政權,即: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四種權利,管理和節制著政府的治權,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和監察權四種權利,參與決定一切有關全社會的政策。全體國民要行使的這種管理節制職能和權利決不是一次性即可以完成的;而是政策在不斷地制定和更新,全體國民也就要不斷地加以參與,繼續不斷地做出一系列主要的或次要的決定。只有全體國民參與政策的決定,並且是普遍充分地參與而後做出的決策,這種決策才是民主的決策,這種決策的社會才是民主的社會,這種社會就是民政主義所追求的目標。

其二、治權的運行。政府的治權在全體國民的政權的管理和節制下,與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並稱四種權利,且此四種權利分立,相互獨立,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均衡政治格局。未來中國之所以實行四權分立,不實行西方式的三權分立,也不實行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分立;是因為西方式的三權分立過於擴大了國會的權力,使國會缺乏與之權力相等的制約與監督,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分立將考試權單獨作為一種權利分立,是基於當時中華民族的文化素質較低的現實狀況考慮的,歷史進入二十一世紀,中華民族的文化素質已經大大提高,高等學歷的普及率程度已相當高。因此,民政主義實行四權分立是出於對中國現實狀況考慮的,集東西方民主政治體制之優點而確立的。中國實行四權分立,在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下,全體國民參與決定一切有關全社會的政策,讓政府做甚麼或不做甚麼,全由全體國民決定;這樣,政府的治權在全體國民的政權的管理和節制下,就只有治理國家事務和一心一意為全體國民服務的權利,捨此無他。

三、民權主義

所謂民權,就是國民的最基本權利,它包括國民的生存和死亡兩大權利。上升到主義,民權主義就是還權主義,把本該屬於全體國民的最基本權利還給全體國民,讓全體國民完整地享有生存和死亡兩大權利。過去、現在,中國的國民從來就沒有完整地享有過生存和死亡兩大權利,即使是孫中山先生倡導實行的民生主義,也只局限在「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方面而已,也只是實行了生存權利的一部份。因此,民權主義有必要比前人更加尊重人權,更加尊重人性,還權於民,並將誓死捍衛到底。

(一)、生存權是國民第一位的權利

生存決定一切,生存權是實現其它各種權利的保證。沒有生存,其它任何權利都無所寄托,無所前進和發展。因此,古今中外所有政治家和政治集團,都無一例外地十分重視國民生存的問題,把它當作國民第一位的權利,特別是在貧窮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要實現民主政治,更應如此。國民的生存權概括起來包括兩個方面,即:物質生存權與精神生存權,其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一,國民的生存權都不能稱其為具有完整的生存權。

其一、物質生存權。物質生存權基本上類似於孫中山先生倡導實行的民生主義,但又超越孫中山先生倡導實行的民生主義,其內容更加寬泛。孫中山先生倡導實行的民生主義,即社會主義,包括衣、食、住、行;而民權主義倡導的物質生存權,在衣、食、住、行的基礎上,增添了兩條重要內容:學、醫,學是享受義務教育學習的權利,醫是享受公共醫療衛生的權利。

當今中國的物質生存狀況日益下降,《中國日報》2001年4月初引述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長張左已的話說:過去五年的平均城市失業率是百分之三點一,這個數字在接下來五年會上升到將近百分之五。張左已說:「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當局未來的處境將更嚴重,任務也將更艱鉅。」經濟學家說,中國的失業率可能佔城市勞動力的百分之十,即一千八百萬人,比官方的數字來得高。儘管中國政府不公佈農村的失業率,但許多經濟學家說:農村有近二億過剩勞動力,每年有大約一億人從貧窮的農村湧到經濟發達的沿海城市求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農業和工業將面對激烈的競爭,導致失業問題更加惡化。此外,還有幾千萬沒有脫貧的農業人口,生活在溫飽線以下。由此看來,中國目前最保守的數字,也有二億多人約占全國百分之十六的人口存在著極大的物質生存危機,物質生存權利受到嚴重地挑戰,敲響了危急的警鐘!

民權主義針對中國存在的物質生存權利危機,指出了兩條符合中國國情的道路:一條道路是在城市經濟發展方面,運用民財主義平均的城市地權和全體國民平均分得的股權,進行全面私有化地整合重組,發展具有真正意義的股份制形式的現代企業,按照經濟規律,放手發展城市經濟;另一條道路是在農村經濟發展方面,運用民財主義平均的農村地權和全體國民平均分得的股權,進行全面私有化地整合重組,發展具有真正意義的股份制形式的現代農業,按照經濟規律,放手發展農村經濟。

其二、精神生存權。人不僅是物質的,而且是精神的。因此,人在滿足物質生活需要的同時,還有權要求滿足精神生活的需要。這就是人的精神生存權。這種精神生存權包括思想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組黨、信教自由等。這些權利是全體國民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民主政體必然對其加以保護和推崇;只有專制政體才會對其加以限制和扼殺。保證全體國民充分享有精神生存權是民權主義必不可少的職責,民權主義就是要讓全體國民能夠充分通過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意願,能夠充分通過政黨、宗教表達自己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建立起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剝奪全體國民的信仰和精神追求,無權剝奪全體國民的思想、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民主政治體制。一切違背這種精神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是民權主義所不為的,都將是民權主義所不能允許和唾棄的。

(二)、死亡權是國民不可或缺的權利

生存是國民的權利,死亡同樣是國民的權利,生命的全部意義包含著生存與死亡兩大部份,其二者相互連接,缺一不可;缺一,就不能稱其為具有完整的人生,這也是人類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因此,民權主義在保證全體國民生存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保證全體國民的死亡權利。

國民的死亡權指的是國民對自己個體生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進行自由處理的權力,在不違背憲法規定的宗旨條件下,全體國民有權決定自己生命的死亡,甚至有權決定自己生命死亡的方式方法以及死亡的時間與處所。在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發展歷史長河中,死亡的權利從來就沒有引起過哪個王朝的重視,也從來就沒有賦予過中國國民,即使是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國民因為宗教信仰自焚也要受到政府的種種限制。國民不僅生存權,而且死亡權(除了自然死亡)一直都掌握在統治階級的手中,統治者總是千方百計地利用種種藉口,或宗教的,或政治的等等,控制國民的死亡權。如果國民連死亡的權利都沒有,那麼,國民還有甚麼權利可言呢?其實,死亡權是國民兩大最基本權利之一,死亡只要是自願的,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如果國民連死亡的權利都得不到保證,都可以喪失,那麼,國民還有甚麼權利能夠得到保證,不可以喪失的呢?

民權主義將摒棄世俗觀念與專制觀念,尊重人權,尊重人性,還全體國民以死亡的權利,付給全體國民完整生命的全部意義,進而實現「民財、民政、民權」現代三民主義。總之,實現現代三民主義的過程就是還財、還政、還權的過程;就是要與專制統治開戰,向專制統治討還權利的過程。

現代三民主義將永載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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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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