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王敬之:暗鏡低懸

王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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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明鏡高懸”,是千百年人治社會中對清明官吏的最高贊詞。缺點在于,一旦“不落的紅太陽”永遠照燿,那就一切大小明鏡俱失效用,全體老百姓烤得皮枯骨爛,一派烏煙瘴氣、昏天黑地。美國不講求人治,所以既不出產明鏡,亦不會出現紅太陽,但依靠密佈的暗鏡,倒真能起明鏡的作用。

最近,我所居的小區內出了一件稀鬆平常的奇案。說它稀鬆平常,是一件闖紅燈的案子,這種闖紅燈情事在全美各地,甚至在世界各大都市,每天不知發生多少,當然是常見的。但闖過紅燈之後,竟被判坐牢,則屬罕見。

話說這位闖紅燈的老兄,不知何許人也,只知他那天闖紅燈時駕駛的是一輛寶馬跑車。憑車推斷,其人身價固必至少在中上之間。闖過紅燈之後,收到警局寄來罰單,言明“你在某月某日某時于某某路口闖了紅燈,請繳納罰金三百四十二元。”罰額確實不輕。但現時美國交通違規的罰款動輒數百,甚至上千的也有,此事仍屬平常。

況且這裡還給人留條出路,可以參加學習班來抵充罰款,還可免予紀錄在案。誰若不甘受罰也不願參加學習班,可以上法庭表示不服,法庭必受理,定期開庭。開庭結果,法官若接受你的辯解,當庭撤銷罰單,你毫髮無損。但法官若接受了警察的辯解,認可了其所開的罰單,則你非但必須照付金額,還有了不良紀錄,損失可大了。然而這些損失僅限于經濟而已,也沒什麼大不了。警察多數情況是不來出庭的,所以你只要按時出庭,警察不來,你自動勝訴,不需吭聲罰單即化為烏有了。這種甜頭,我倒也嚐過不止一次呢。

這位擁有寶馬跑車的老兄,居心要打一場勝訴的官司,所以不僅自己出庭,還帶一個旁坐車中的證人。這確是深謀高招,因為在美國法庭裡,攤得出證據來,勝算可必。他當庭陳詞,承認闖紅燈,但說闖紅燈是由於要逃避另一車幾個流氓的追逐,應是情非得已,情有可願;法官召詢證人,證人亦言之鑿鑿。萬萬想不到警察呈堂一捲錄像帶,當堂放映出來,他闖紅燈之際,其車的前後左右別無其它車輛,顯見流氓追逐之說根本不存在。尤有甚者,他那寶馬車中僅只他單身一人,足見旁坐證人亦屬子虛烏有。

這下慘了。闖紅燈的罰款當然要照付,但已屬於小菜一碟了,因為在法庭撒謊、作偽證,已超出了交通案子,涉于刑事,所以這位駕車老兄另再被判刑一百二十天,那位並未在車中而自稱在車中的偽證人也被判刑九十天,誠可謂自投羅網。法官各准三年緩刑,但各皆必須作六十天的社會服務,也算是“掛起來”的勞動改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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