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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五日電)王姓男子去年七月間,前往台北市士林區福林國小操場運動,他突然於運動過程中跌倒,頭臉部正面擦撞地面,前額及鼻孔流血,經送醫急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雖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被拒,不過,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須理賠新台幣二百八十萬元並加計利息。
死亡家屬認為,死者平日身體健康,且最近三年均定期參加健康檢查,歷次檢查報告及心電圖結果均顯示正常,沒有任何足以致命或生心臟、心血管方面疾病,尤其,死亡家屬與共事十餘年的同事也未曾聽聞死者有心臟方面不適症狀。
因此,死者死亡並非內在疾病產生,而是運動外力造成,如果沒有這些外力就不可能引發猝死,由於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才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檢察官屍體相驗報告及歷次健康檢查結果,死者死亡原因絕非因內在疾病產生,而是慢跑運動跌倒外力造成,屬兩造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另由過去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這件跑步跌倒造成死亡結果,也屬「意外事故」。
台北地院指出,由於對死者於慢跑中跌倒而心臟衰竭死亡,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積極證據,只援引不同事實的法院判決空言辯稱死者未舉證證明死亡原因非「外來事故」等,即不符保險契約解釋及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