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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願捐土地 反悔神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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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鄭淑婷綜合報導〕台北縣樹林市林姓地主,多年前因兒子患有精神疾病,向供奉觀音的廟宇「行德宮」承諾,治癒後將捐地供信徒蓋廟,但是事後卻反悔,廟方告上板橋地院要求履行契約;法官審理發現這座廟宇坐落在農業保護區內,認定贈與契約違反農地使用規則,判處地主勝訴。

行德宮廟方不滿地表示,林姓地主當初在律師見證下,承諾無條件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及廟宇登記,才會讓3、400名信徒東奔西走,湊出500多萬元,將行德宮從板橋遷移到緊鄰三峽台北大學旁的現址,懷疑地主因覬覦農地變更後的龐大利益而反悔。

目前台北大學特定區從進行區段徵收到開發,每坪地價翻漲3倍,每坪土地有13到14萬的價碼,商業區附近更喊價17萬;靠近特定區的樹林柑園,仍有大批已休耕的農業特定區,這些地主對農業特定區土地的未來發展抱有許多期待。

判決書指出,林姓地主認為他僅同意提供土地蓋廟,並未答應變更所有權人,且他並不識字,當初簽署的同意捐地契約與廟方所談內容不符,加上該筆土地位於農業保護區內,依法不得興建寺廟,請求駁回廟方之訴。

行德宮表示,民國85年,林姓地主當眾承諾捐地,卻拖延辦理手續,導致5年前農地使用辦法修正時,廟方無法順利辦理寺廟登記及取得土地所有權。

林姓地主強調,他的土地依法只能做為耕地,地上建物也只能做為農舍使用,即便他願意提供土地,行德宮也無法遷移至此,因此主張贈與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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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宇有法管 建物問題多

記者林俊宏特稿

內政部為加強廟宇管理,早已設有寺廟登記規定,以管理監督廟方,但是台灣寺廟建物問題之多,並不是一紙行政命令就能做到「有效管理」。

寺廟登記可分為正式登記與補辦登記兩種,正式登記寺廟者依法需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並註明其用途為寺廟;補辦登記者,則以實質上已存在而募建的寺廟為主,其土地或建物雖暫未符合辦理寺廟登記要件,但主管機關為強化寺廟行政管理,仍准予先行辦理寺廟登記。

樹林市行德宮雖持有土地捐贈者同意書,但該贈與契約卻違反「農牧用地僅得供農牧生產及其設備使用」強制規定,且違反農舍使用辦法而遭敗訴,即便地主當初依約協助登記,恐怕也將因地目不符,無法順利補辦登記以取得產權。

不論未來官司上訴誰勝誰敗,行德宮在現行法令規定下,勢必得面臨恢復為農舍來使用,但廟宇當初乃由上百名信徒捐贈而蓋成,地上物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所有,恐怕還有漫長官司要打,廟內供奉的觀音大士似乎不得不再被捲入這場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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