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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台經濟部投審會昨日針對和艦案疑義進一步解釋指出,凡是對第三地區公司持股達五%以上,或為該第三地區公司最高持股者、對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金額達二十萬美元以上、擔任第三地區公司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均視為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支配影響力的認定,都必須向該會提出申請。
投審會指出,聯電計畫透過日本聯日公司轉投資和艦,使和艦與聯電的關係可以合法化,但此一作法還是須經投審會審核。投審會表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採直接方式赴中國大陸投資,或以透過投資第三地區公司的方式間接赴中國大陸投資,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台灣地區投資人於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前,都必須先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投審會表示,台灣地區投資人無間接投資大陸目的,僅單純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本來僅屬對外投資案件,但如果該第三地區公司對中國大陸有投資行為,在台灣投資人對該第三地區公司的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的情形下,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此種投資案件仍屬以間接方式在中國大陸從事投資,須事先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投審會強調,有關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支配影響力的認定,目前審酌的標準有:對第三地區公司持股達五%以上,或為該第三地區公司最高持股者、對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金額達二十萬美元以上、擔任第三地區公司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