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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地公司持股5% 投資中國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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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四日電)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今天表示,台灣地區投資人對第三地公司若具支配影響力,第三地公司赴中國投資前就必須依法申請。根據投審會的認定,台灣投資人在第三地區公司持股達5%、投資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擔任董監事、總經理,即屬具有支配影響力。
聯華電子董事長曹興誠昨天透露,聯電原規劃透過日本聯日半導體與中國和艦公司進一步合併,在不違反法令的情況下掌控和艦,引發台灣企業透過第三地投資中國的合法性討論。
投審會表示,依法台灣地區人民、企業可以直接赴中國投資,或以透過投資第三地區公司的方式間接赴中國投資;無論直接或間接投資,都必須先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台灣投資人在無間接投資中國目的之下,單純投資第三地公司,原屬對外投資案,但若台灣投資人對第三地公司具有「支配影響力」,而第三地公司有投資中國行為,仍視同間接投資中國,需依法申請。

至於何謂「支配影響力」,投審會表示,目前認定標準包括,台灣地區投資人對第三地區公司持股達5%以上或為這家公司最高持股者、對第三地區公司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或擔任公司董監事或總經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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