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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駕標準 法部無意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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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現行酒醉駕車取締標準過於嚴苛?立院司法委員會部份立委認為,目前以呼氣酒精濃度0.55mg/L做為移送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太嚴苛,要求法務部研究有無放寬的空間;法務部召開專案會議,決議認為,台灣比起先進國家的取締標準仍嫌寬鬆,無放寬必要。

法務部日前邀集司法院刑事廳、警政署、交通部、衛生署、台北榮民總醫院、台北大學、高檢署等機關單位,共同研商有無放寬酒醉駕車取締標準必要,與會代表一致持反對立場,認為現行認定呼氣酒精濃度0.55mg/L的標準適中,無放寬的空間。

在取締酒後駕車的執法規定上,與會代表以台灣和九個先進國家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荷蘭、丹麥、挪威、瑞典作比較發現,台灣規定血液酒精濃度○.一一%、呼氣酒精濃度0.55mg/L為取締酒駕及移送公共危險罪的標準,竟然是各主要國家中最為寬鬆的。取締最嚴格的是北歐瑞典,該國規定駕駛血液酒精濃度逾○.○二%,呼氣酒精濃度逾0.10Mg/L,即構成違法取締標準。另就不能安全駕駛部分的認定,德國聯邦法院一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判例指出,血液酒精濃度達○.一一%以上可認定絕對無法安全駕駛。美國紐約州認為較嚴重酒醉駕駛,為血液酒精含量達○.一○%以上。

警政署指出,日本警察廳根據全世界一百一十六篇研究文章作出結論,當吐氣酒精濃度達到0.1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達到○.○三%,即會影響安全駕駛;台灣參考榮總等醫院實驗數據,認定呼氣酒精濃度0.55mg/L,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非常合理。

法務部強調,台灣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酒測數值,即血液酒精濃度○.一一%、呼氣酒精濃度0.55mg/L乃目前國內外較為寬鬆標準,且採驗標準以呼氣及血液測試兩種,為世界各國所認同,並無嚴苛情事存在。

公共危險罪被告 九成三酒駕

記者楊國文╱特稿

酒後駕車猶如「不定時炸彈」在馬路上流竄,據法務部最新一項統計指出,公共危險罪起訴被告中,高達九成三源自酒醉駕車;此外,不少藝人、官員酒醉駕車均引發軒然大波,都印證「醉不上道」的重要性。

法務部資料顯示,今年一至四月為止,共起訴公共危險罪被告九千六百七十九人,酒醉駕車的被告正好九千人,占九成三強,就今年、去年一至四月的新入監酒醉駕車受刑人數分析,去年有七百一十七人判刑入監,今年增加為七百六十八人,增加百分之七。

被法院判決必須入監服刑者,通常是酒駕情節較嚴重的案件,例如酒後肇事逃逸、撞傷人、數度酒駕且被認定為惡性重大等對象,顯示酒駕問題相當嚴重。

幾年前,某立委姑媽、姑丈,騎機車被北縣三峽分局林姓代理警備隊長酒駕撞死,林某被收押,這也是國內首次員警酒駕被收押先例,警政署亦對三峽分局部份官警做出連坐懲處。此外,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最高軍事法院湯姓庭長酒駕追撞計程車;酒測值高達零點九四,全案移送最高軍事檢察署偵辦,湯某也被調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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