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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貓熊來台 相關文件程序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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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針對中國貓熊要來台灣一事,台灣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今天指出,貓熊屬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一的物種。進口貓熊須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同意輸入文件,及出口國開具的「華盛頓公約允許出口證明書」。

台北關稅局表示,貓熊除了為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的物種,也屬行政院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所頒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列保育類動物,根據這些規定,進口貓熊須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同意輸入文件,及出口國開具的「華盛頓公約允許出口證明書」。

而程序則為台北關稅局查核確認相關文件符合後,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核發的「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由關稅局派員押運至指定檢疫場所,根據事先核定的檢疫條件辦理檢疫,檢疫期滿合格後,才能完成進口手續,由進口人完稅提領。

台北關稅局進一步說明,貓熊在通關進口時,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先填列動物學名及俗名(英文貨品名稱),並報明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及華盛頓公約附錄的物種,由海關依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若未依規定報明,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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