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國最大行政訴訟案代理律師朱久虎在陝北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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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訊】2005年5月25日晚,目前為止中國最大行政訴訟案“陝北民營石油企業回收案”的訴訟代理律師朱久虎早陝西榆林市靖邊縣被當地警方帶走。到筆者完稿時為止,警方對朱久虎律師還未出局任何法律手續。

朱久虎律師因2003年成功代理“河北孫大午集資案”和2002年“湖南邵陽民辦教師轉正案”而引起國內外的關注。2004年7月,在陝西省三級政府強行搶奪了榆林、延安兩市1000多家民營石油企業財產後的恐怖氣氛下,朱久虎律師挺身而出代理了這起自中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最大的民告官案件。該案涉及6萬多民營投資者,按當時價格,被政府搶奪的石油個人資產達70多億人民幣。

經過2004年7月到2005年5月共11個月的律師調查和專家論證後,律師團於2005年5月20日和5月25日先後兩次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榆林市、靖邊、定邊兩縣投資人狀告陝西省政府、榆林市政府、靖邊、定邊兩縣政府行政起訴狀”,均被陝西省高院拒絕。拒絕的理由,一是該政府行為為抽象行政行為;二是該案件政府正在處理。兩項理由均被律師和專家否定。

就在起訴前的5月10日,陝北涉案各縣300多名投資人向陝西省政府遞交了《要求訴前對話書》,向陝西省委遞交了《要求省委責成陝西三級政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意見書》,向陝西省人大遞交了《要求人大進行個案監督意見書》,向陝西省政協遞交了《要求政協進行民主監督意見書》。在9名石油投資者代表與以陝西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為首的30多名官員對話無果後,所有投資者全部撤回陝北。5月13日,按省人大、省政協要求留在西安座談的2名投資人代表突然被抓,對返回陝北的代表也採取了各種控制措施。陝西省隨後組成了由省委宣傳部、省高級法院、省工商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信訪局、榆林市、縣等部門負責人和大批員警組成的龐大工作隊伍進京,一方面向中央和各個部門誣告律師團和投資人,以“穩定”為題要脅中央政府,另一方面阻擊律師團和投資人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阻擊投資者向中央政府反映情況。

據傳,陝西警方在抓捕朱久虎律師後,放出話來,要進一步兵分四路,抓捕律師團的其他律師,並聲稱抓錯了由省政府負責。朱久虎律師是在準備第二天進京參加“陝北民營石油企業行政侵權救助策略研討會”時被抓的。律師團的其他律師和部分投資人代表不畏風險出席了此次會議,並接受了專家提問和記者採訪。

此案從律師正式介入以來,就受到了來自陝西省三級政府的阻擾,包括威脅、利誘、造謠生事,到北京給各方面做工作,施加壓力。曾在朱久虎律師辦理“河北孫大午案”上給予了可貴支持的北京市司法局、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博景泓律師事務所在此案中受到很大幹擾。博景泓律師事務所被迫中途退出對此案的代理。

陝北民營石油投資人表示,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此案的法律行動將繼續下去。他們向5位律師,向100多位參與此案討論和呼籲的法律專家,向70多家參與此案報導的媒體,向所有對此案表達過善意的各級官員,向所有關注過此案的人表達謝意。

附:

“陝北民營石油企業行政侵權救助策略研討會”在京舉行

2005年5月27日,“陝北民營石油企業行政侵權救助策略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參加會議的專家都是中國最有影響力的行政法學專家和學者。

應松年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張樹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
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
莫於川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行政法學博士生導師
李洪雷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北京大學行政法博士
蔡樂渭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博士
白雅麗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博士,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井玉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博士,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法官
田宇紅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者
郭海燕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會議就“陝北石油事件”這起我國《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以來全國最大的行政訴訟案棉隊的困境、代理律師的訴訟策略和維權代表的維權途徑,進行了深入熱烈的探討。提出了很多頭冊有力的意見和建議。

與會的專家還研究提供了“陝北民營石油企業回收案專家論證意見書”。意見書依據事實和法律,突出說明瞭陝西省三級政府僅僅是一個組織者的角色,不能成為直接開發經營者。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投資開發行為不是獨立的行為,而是屬於合同行為,是中石油對外經營行為的延伸和表現形式。因此,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開採行為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行為。《意見書》指出,根據中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的合作經營行為並未違背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意見書》分析指出,陝北各縣市政府收回陝北民營石油企業經營權的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陝北民營石油企業主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是依法有據的。這種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屬於行政法規定的受案範圍。陝西省石油整頓辦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被視為陝西省政府的行為,並由其承擔責任。

陝西省三級政府動用行政強制手段幹預合法的合同關係,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屬於無視法律法規依據的濫用職權行為。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陝西省高院應當判決陝西省三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予行政相對人適當的賠償。

2005年5月2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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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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