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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費
【大紀元4月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汽車燃料使用費」根據「汽車排氣量」來徵收,而不是依實際使用燃油的數量,採(隨油徵收),這樣的作法,究竟有沒有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司法院大法官做出59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這是主管機關考量稽徵成本和技術之後,所做出的決定,因此,並沒有違憲,至於燃料費和牌照稅一起徵收,也不違反重複課稅禁止原則。
一名蔡姓男子87年收到交通部寄發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不過,蔡姓男子認為,交通部依照「汽車汽缸總排氣量」向汽車所有人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的方式,既違反母法授權範圍,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護的財產權,因此,在提起行政訴訟失敗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審理後,認為這樣的徵收方式沒有違憲,:
至於「汽車燃料使用費」隨「牌照稅」徵收,大法官認為因為兩者的性質和徵收目的並不相同,因此,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