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殘疾人士自立耕生 採石出效益惹紅眼
【大紀元4月8日訊】
《控告信》
中共中央、國務院:
我是黑龍江省集賢鎮豐樂鎮豐勝村的農民,自幼殘疾:雙目失明、上肢殘缺。但我不靠政府救濟,自強自立。開辦了一個採石場,採石場從1998年開辦,我先是修六華里簡易道路,又破土開山,清理山皮土和風化石,共投資十多萬元,我的石場從1997年開始采到優質花崗岩,剛見到效益。可是在一九九九年集賢縣政府責令集賢縣林業局,以我採石放炮影響附近後建的大菩提寺和省靜修和觀光拜佛爲由,將我的採石場強行關閉,不給任何補償,強行拉走採石機械設備,停止生産,使我失去生活來源,無以爲生。
我找有關部門,都推託不管,法院也不作出公正判決,所以我向黨中央、國務院控告,希望能爲我作主,還我公道,給我生活出路。
控告人郭春普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我這起案件,法院已判決我勝訴,但法院必須聽縣政府和大菩提寺的指導,就賠我3萬8千元,與我投資相差太大。之所以我繼續上訴,再者一在集賢縣政府和大菩提寺合夥開發、建廟、此地做旅遊景點用,一在幾百萬元錢的萬佛塔已建成大型水庫(已建成)、再者,縣政府把林業局推到前面扛著在2004年3月20日縣政府要求法院和林業來人到我石場現場是不長草、不長樹的地方,一面加2米,按礦山法律條文規定,破土爲准,但我沒破土他們來人全給我算上,加在裏邊,最後一算,還是不超面積,關於石場道路一事,批約建石場我投資修路但修好路、石場就給我封了,現在法院必須聽集賢鎮政府指導,我強烈要求上級黨政機關領導把我的這起案件按照法律程式辦事。
控告人:郭春普
二OO四年7月13日
我始終相信殘疾人保障法,投資的目標也是依據殘疾人保障法所投入、資金、人力、物資,我正在全身心投入時,集賢縣政府極力阻止我正常經營,更不談什麽殘疾人保障,法不讓我開發,反過來縣政府用功年工程大搞旅遊開發區、縣政府把林業部門推在前面做擋箭牌阻止別人開發,之所以我急切盼望上級領導及時解決此事。
按法律監定:1年三萬八千元産值,合計5年半時間共計:二十萬零玖仟整,另外再加上修道壹拾肆萬元整,共計應賠償總額:參拾伍萬參仟整。累計到2004年止。
郭春普
2004年12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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