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有關溫泉區開發之立法有明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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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訊】太魯閣國家公園文山溫泉落石造成一死多傷,肇因為溫泉區上方緊鄰之岩壁乃易剝落黑色片岩。但如此危險的地質,為何會有溫泉區之設置,實在是令人不解?這想必又是一起官僚殺人之事件,可是背後最可怕之兇手,恐怕就是前年七月所通過之溫泉法!

溫泉法當初立法之目的,乃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並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以增進公共福祉,其立法之用意甚佳。惟通篇立法似乎只對溫泉水權的取得、開發之限制及經營之管理,訂出整體之規範與罰則。但對於溫泉區開發之許可機關、設置區域之限制,以及經濟部在辦理溫泉區劃設時,涉及土地建築、環保、水土保持等其他業務時,為何是由交通部觀光局來會同各中央主管事業機關?它們之間該如何協調、業務該如何區分,而且責任又該如何歸屬,這些在溫泉法都缺乏明確的規範。

就拿這次事件來說,溫泉區竟設置於易剝落黑色片岩之岩壁下方,依溫泉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溫泉之開發須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及水利、地質或礦業技師簽證之使用計畫書,並向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可是同條第四項又規定國家公園等各該管機關亦得辦理溫泉取供事業,換言之易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尤其這次事件就發生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或許乃當初只顧及增加遊客收益,卻未考慮到溫泉區設置於危險地質之下,而便宜行事之結果。此外,雖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消極的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但未明確的例示何種地質區域內不得開發溫泉,竟是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依經濟部所定之原則劃定之,而在經濟部未訂出劃定原則前,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勢必流於自由心證,並基於觀光獲益之考量,許可過多溫泉區之開發。特別是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吸引觀光人口之地區,更是當地直轄縣(市)政府之搖錢樹,主管機關絕不會刻意為難,所以在國家公園內黑色片岩之岩壁下,竟然也可以設置溫泉區!這根本是讓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廢止或限制溫泉之規定形同具文。

另一方面,本法第二條第一項雖明確規範溫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可是同條第二項經濟部在辦理溫泉區劃設時,涉及土地建築、環保、水土保持等其他業務時,為何是由交通部觀光局來會同各中央主管事業機關?依法理而論,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劃定溫泉原則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應由經濟部會同各中央主管事業機關,處理有關溫泉區劃設時,涉及土地建築、環保、水土保持等其他業務。如此事權才可以合一,否則多頭馬車的結果,責任又該如何歸屬呢?就像這次太魯閣國家公園文山溫泉落石造成一死多傷之意外,死傷者若要請求國家賠償時,到底是要向經濟部還是交通部觀光局呢?況且在處理有關溫泉區劃設
,涉及土地建築、環保、水土保持等其他業務時,交通部觀光局在會同各中央主管事業機關,其協調及會商機制為何?業務之區分為何?又主要之指揮與督導為何?而這次溫泉區肇生落石之意外,不外乎是水土保持之問題,中央主管事業機關乃農委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農委會應會同辦理水土保持之評估,以供溫泉區劃設之參考,但此次肇生落石之意外,顯見是當時水土保持之評估不實,故導致溫泉區設置於危險地質之下,當然若能於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增設各中央主管業務機關協調機構之設立細則,並明定各中央主管業務機關只是居協助地位,主要之指揮與督導應為經濟部,才能管理並監督各項事務之完成。

這次太魯閣國家公園文山溫泉落石造成死傷之意外,除再次突顯官僚殺人之事實外,更是反映溫泉法有關溫泉區開發之立法有明顯漏洞,特別是在溫泉開發許可之機關、設置區域之限制,及由交通部觀光局非由經濟部會同各中央主管事業機關之矛盾,甚至於機關間的協調、業務的區分與責任的歸屬,這都是悠關所有熱愛溫泉遊客之權利,因此本文建議立法者應儘快透過修法之方式,填補以上之法律漏洞。而惟有在守法之官員及制定齊全的溫泉法,彼此相互配合下,才可振興溫泉觀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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