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賠償量化 航空業者憂為全球惡法
【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三日電)民航局已依照交通部指示,研商如何將航空公司與旅客糾紛賠償量化,航空公司都覺得不可思議,並擔心如果實施,恐將是全球的惡法。
今年農曆年長榮航空班機因霧鎖澳門機場,之後的安排處理令旅客不滿,還發生旅客霸機事件;日前,立榮航空也因金門大霧,班機無法順利起降,旅客要求賠償,但航空公司提出的金額旅客無法接受,引起爭議。
交通部長林陵三在部務會報中提出,每次航空公司與旅客有爭議,最後似乎都會演變成航空公司與旅客討價還價,實在有損形航空公司形象。
林陵三要求民航局應與航空公司、消費者團體代表,共同研商將糾紛賠償量化,一旦糾紛發生時,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事實上,民航局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就發布了「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辦法中明列霸機處理及班機延誤時,航空公司必要的處置。
這項調處辦法中,延誤時間的定義是國內航線延遲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三十分鐘以上,必要處置包括提供必要資訊、飲水及膳宿、禦寒及醫藥用品、轉乘或其他交通工具等,並未提金額賠償,交通部要求的是明確訂出各種情況下的賠償金額標準。
航空公司對交通部的做法相當不以為然,並認為,目前國籍航空公司在飛機延誤時,都已依照規定,提供必要的飲水或膳宿,優於國際上其他航空公司的做法,尤其在歐美很多國家,航空公司只要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班機延誤,並沒有責任為旅客提供任何安排。
業者指出,若因天候因素造成航空公司班機起降延遲,航空公司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台灣的航空業者通常基於服務考量,會盡可能提供旅客必要需求,但政府不應從行政上明確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的金額,何況部分旅客的要求常是無止境,將糾紛處理金額量化,可能帶來更多困擾。
航空公司對賠償一詞無法認同,航空公司強調,如果是天候因素延誤班機,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並沒有錯,無須賠償旅客,有時提供金額,是做為旅客無法順利搭機時的後續必要消費的支出。
國籍航空公司更擔心,糾紛處理以金額量化後,飛行台灣的外籍航空公司可能視為風險因素,降低飛行意願或是提高票價,對消費者並非有利。
民航局的態度也很無奈,主要是目前的調處辦法,並無法有解決航空公司與旅客爭議,雖然國際上由政府以行政命令要求訂出航空公司與旅客間糾紛的賠償依據,並無所聞,但任憑每次有糾紛總是吵吵鬧鬧,還不如一起來想個各方都可接受的折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