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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新加坡法輪功被控罪名

【大紀元4月29日訊】新加坡兩名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於2004年5月被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準的光碟」等八項罪名。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對黃、程兩女士作出不公判決,兩人分別被判罰款20,000新元和24,000新元(折合成美金分別約12,000美元和14,000美元)。兩位學員拒絕接受該判決,表示要上訴,她們於當日晚6點之後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可能被監禁最長24周。

兩位女士具體被控的罪名及相應罰款如下:

*黃才華女士:

1)2003年2月23日,「未經申請非法集會」(1項罪名): 罰款新幣$1,000元;

2)2002年12月27日,郵寄兩片法輪功內容的VCD光碟給五位警察官員(5項罪名), 每片罰款新幣$1,000元,共罰新幣$10,000元;

3)2003年2月23日擁有6片「未經批準的VCD光碟」(1項罪名),每片罰款新幣$500元,共罰新幣$3,000元。

4)2002年11月23日,擁有12片「未經批準的VCD光碟」(1項罪名),每片罰款新幣$500元,共罰新幣$6,000元;

共計8項罪名,罰款新幣$20,000元。如不交罰款,或以20周的監禁來替代。

*程呂金女士:

1)2003年2月23日,「未經申請非法集會」(1項罪名): 罰款新幣$1,000元;

2)2002年12月27日,郵寄2片「未經批準的VCD光碟」給5位警察官員(5項罪名), 每片罰款新幣$1,000元,共罰新幣$10,000元;

3)2003年2月10日,擁有26片「未經批準的VCD光碟」(1項罪名),每片罰款新幣$500元,共罰新幣$13,000元;

共計7項罪名,罰款新幣$24,000元。如不交罰款,或以24周的監禁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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