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引發法院明文禁止刑訊逼供獲證據
【大紀元4月26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聞劍採訪報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國率先明文禁止不得使用刑訊逼供獲取證據。四川省法院這一規定的出台,恰好發生在湖北省京山縣近日曝光的一起當地警方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而引起中國上下討論中國司法公正的時刻。
湖北省京山縣近日曝光的一起由當地警方刑訊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錯案,是指當地居民佘祥林十一年前被警方刑訊逼供下認罪,犯有殺人罪,十一年後的今天真相大白,佘祥林是清白無辜的。《中國輿論監督網》在綫律師徐友增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表示:
徐友增:「這應該是我們中國國家法治的一大進步,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是可喜的一方面;但是從某個意義來講也是可悲。為什麼可悲?因為這本身是不需要宣布的東西,法律原則上就規定不能使用刑訊逼供,這本來是法院的基本原則啊,這不需要規定,現在還要來一個宣布一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本著“打擊罪犯”和“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嚴禁刑訊逼供,非法獲取的口證和證言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然而,《美聯社》的報導說:中國1996年就禁止刑訊逼供,但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常常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不過,湖北省諍如鐵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馮力表示,佘祥林冤假錯案的曝光,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率先公開宣布嚴禁刑訊逼供的做法,有助於遏制警方今後刑訊逼供的做法,减少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
馮力表示:「從我們的司法實踐來看,現在的公安機關按程序來辦事的很多,在一些較大的城市。但這也不排除一些辦案意念條件不夠好的地區,像小城市有可能還會存在刑訊逼供這種問題,也就是因應環境的問題,或是某些辦案人員素質的問題。這方面還需要有關辦案人員素質提高吧!」
徐友增也認爲,佘祥林案件的曝光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肯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訊逼供的做法,但三個原因,决定了杜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徐友增:「第一個,我們現在的公安隊伍的修養或者整體的素質還不是那麼高;第二個,對公安來講,有些為了要破案,不得不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法;第三個,應該說我們整個的法治的制度以及社會經濟水平都跟不上。比如說英美國家的,壞人被抓以後,他可以說要找律師,沒律師到達我不回答。」
有人權團體說,中國每年有不少人在被警察關押期間毒打致死,這些被打致死的人,有的是涉及刑事犯罪,有的是涉及政治和宗教信仰。警方給受害者家屬總是說:這些人要麽是死於自然原因,要麽是自殺。不過,馮力律師表示:
馮力:「我認為我們國家搞法律建設很短暫,也只二十多年嘛,相對來說任何一個歷史進步、一個法治建設進步,存有一個持續性的問題,這不是一天兩天的,比起西方國家來說少之又少;而這幾年我覺得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的增強,個人認為對於我們國家的法治還是抱著一個很樂觀的態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陳光中,近日圍繞佘祥林被屈打成招一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式上的最大不公就是刑訊逼供,刑訊逼供造成的危害就是實體不公,錯判好人,放縱真凶。
(據自由亞洲電台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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