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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鵬令﹕“人權”視野下的勞改研究

【大紀元4月20日訊】“人權”既是勞改研究的出發點,也是它的歸宿。

近十多年來,在“勞改研究基金會”和“中國人權”等民間團体的組織和推動下,海外的“勞改研究”從無到有,已經取得了不少成績。不過總得看來,此項研究尚處于起步或草創的階段。有鑒于此,現在認真地思考和議論一下它的定位和社會功能問題,無論對提高研究水平和凝聚研究人才,或對更好地發揮其社會效果,都可能是不無裨益的。

一、 人權是勞改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

“勞改研究”應如何定位?從根本上說,這取決于研究主體的選擇。譬如說,一些人可能誤把勞改研究僅僅歸諸政治宣傳的范疇;而另外一些人,則可能把它僅僅當作自己賴以謀生的手段;如此等等。但所有這些都不是我要探討的問題。在我看來,“人權”既是勞改研究的出發點,也是它的歸宿。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勞改研究是中國人權事業的一個重要方面。然而,勞改研究又不同于普通的人權工作。因為第一、它有自己獨特的關注對象-- “勞改”;第二、它本身還應當具有學術研究的品格。也就是說,既然我們稱之為“研究”, 而研究的對象又是一種特定的政治-社會現象,則人們也就很自然地會將它納入人文-社會科學的領域,並以相應的規范來要求它。

這無疑是一種比較高的要求。它意味著,勞改研究至少不應只停留在“控訴”或“訴苦”的水平,而應當在現有基礎上提高一步,即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逐漸轉入規范化和專業化的軌道。這當然不是說,所有与勞改研究有關的工作都只能向學術化、專業化的方向轉變。一來這在實際上做不到;二來正如古語所說,“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提出上述要求,也未嘗不是對勞改研究的一種期許和激勵。

然而勞改研究顯然也不同于一般的學術研究。這是因為,如上所說,以人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勞改研究,要求其研究者公開申明并堅持人權原則和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標準。表面看來,這似乎違背了“价值中立”的原則。其實,只要認真讀一讀馬克斯韋伯的有關論述便可以知道,這种似是而非的看法,是來自對“价值中立”的誤解。事實上,“价值中立”固然要求人們在進行學術研究時盡力避免個人主觀好惡的影響,但并不排斥學者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斷。換言之,“价值中立”的基本立足點在于:一切价值,歸根結底,都是人們主觀選擇的結果;而學術研究則從來沒有、也絕不可能為任何一种价值提供可靠而合理的論證。因此,“价值中立”雖然并不排斥學者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斷,但認為學者在表明自己的這些判斷時,必須公開申明自己賴以作出這些判斷的價值參照體系,而絕對不可以打著“學術研究”的旗號來為某种价值進行辯護或“論證”。所謂學術与价值“無涉”,說的就是這個道理。這也是“价值中立”的精髓所在。由此看來,盡管勞改研究也屬于學術研究的范疇,但它卻有一种為通常的學術研究所不具備的顯著特征,那就是:勞改研究不能不以人權為出發點和歸宿。勞改研究的社會意義正与此密切相關。

那末,勞改研究又有哪些社會意義或社會功能呢?

二、 勞改研究的三大社會功能

我認為,簡而言之,勞改研究主要具有下述三大社會功能:第一是“批判”;第二是“啟蒙”;第三是 “建設”。

(一)、 關于勞改研究的批判功能,大家都很清楚,無須贅述。這裡我只想指出三點:

(1) 批判主要應針對勞改制度及與之相關的法律和政策;

(2) 只有揭露真相,批判才可能具有真正強大而持久的力量;

(3)中國的勞改制度和監獄生活,構成中國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這種亞層政治文化現象的研究和批判,理應提到勞改研究的議事日程上來。

(二)、 一般地說,所謂人權啟蒙是指將現代人權原則、基本人權標准和法治觀念傳播到中國的各社會階層,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當中去,使之逐步深入人心。但勞改研究的啟蒙功能,還應有其自身的特點,即它的啟蒙的重點,應當與“勞改”和“勞改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比如說,勞改研究可以基于中國憲法、特別是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幫助人們劃清“公民行使合法權利”與“犯罪”的界限,從法律知識和社會心理基礎諸方面,為在中國杜絕包括思想犯、良心犯在內的一切政治犯而作出努力。再比如說,勞改研究還可以通過向民眾傳播罪犯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有的人格尊嚴,來逐步消除人們對罪犯和刑滿釋放者普遍懷有的種種歧視和偏見;等等。

所有從事勞改研究的人想必都知道,要在中國卓有成效地進行人權和法治的啟蒙,是極為困難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中共及其政府為人權啟蒙設置了种种障礙;其二,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文化傳統的國家,而它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又與西方迥然有异。面對這種差別,可以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者以此種差別作為推遲乃至拒絕人權原則的根據。這樣的觀點和作法,我們當然不能同意。不過也有人以為,在中國普及人權和法治的觀念,是一樁輕而易舉之事,似乎只需把來自西方的那一套有關話語原封不動地搬到中國,即可以完事大吉。這就未免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舉例來說,海外幾乎所有的中國人都曉得說“人生而自由平等”和“天賦人權”。若追溯起來,這樣的觀念在西方可歸諸其“自然法”或“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的傳統; 而且明顯也是得益于基督教關于所有人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觀念。然而,這兩者基本上都是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所缺乏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找不到能夠使這類觀念與中國自身文化傳統相結合的恰當方式,並以中國人樂于接受和傳播的語言表述之,則普遍平等的人權觀念,恐怕就很難盡快在中國的文化土壤中扎下根來。我以為,對于這類困難,我們應當有充分的估計,寧肯把困難想得大一點、多一點。

如果我們回想一下普遍平等的人權觀念在西方確立的過程,也不難發現,那也絕不是一段一帆風順的歷史故事。要知道,在某种意義上,”人權” 本來是對“神權”的一种否定,即是說,在當初,“人權”本身構成了對基督教傳統的一种直接挑戰。另一方面,在中世紀的歐洲,由于僧侶壟斷著與上帝溝通的權利,因此所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實際上也不過是一句空話。只是在經歷了宗教改革以后,教會神職人員的這种“中介”角色不再是必要的了,通向人間普遍平等的道路才真正得以打通。可見,在西方的歷史上,普遍平等的人權觀念得以確立的過程,實際上也包含對基督教傳統的“改造”或“創造性轉換”。我們應當由此得到一點啟發或教訓。

(三)、毫無疑問,中國大陸一旦結束一黨專政、走上民主化的大道,“勞改”和與之相關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遲或早,終將發生根本的變化。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那時中國人雖然將不再因言論、良心和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政治犯也將從中國人的“政治辭典”中消失,但是罪犯和監獄仍將存在。那末,到那時”勞改”、亦即強迫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制度應不應和能不能立刻廢除呢?假如要立刻廢除之,那么屆時中國的民主政府將會遭遇一些什麼樣的阻力和困難?這些阻力又該如何化解、如何克服?另一方面,如果要徹底廢除勞改制度,取而代之的又應當和可能是一種什麼樣的制度?中國能否全盤照搬西方發達國家有關監獄的制度、法規和條例?

我們知道,西方發達國家對罪犯實行懲罰的基本手段,是限制、以至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如果中國效仿西方的這種作法,廢除對罪犯的強迫勞動,則在短時期內是否与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中國人的價值体系相適應? 如果不能立刻廢除“勞改”,那中國又需要經歷哪些改革的步驟,方能比較順利地盡快達到最終廢除勞改的目標?此外,在中共的一黨專政結束之前,對勞改制度應該和可能進行什麼樣的改革,以有助于改善勞改犯、特別是政治犯的生存和人權狀況?我想,凡此種種問題,似都應逐步納入勞改研究者的視野。我把旨在回答這類問題的勞改研究可能發揮的社會功能,稱作建設的功能。

總而言之,“勞改”是一黨專政下的中國大陸違反和踐踏人權最多最甚,因而也最黑暗、最慘無人道的一個角落。我們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勞改研究”實際上是以和平的方式,對中共的巴士底獄所發起的一場攻堅戰﹗基于此,我個人向所有熱心推動、辛勤組織和嚴肅地從事勞改研究的人們,表示由衷的欽佩和敬意﹗

轉載《人与人權》4月號www.renyurenquan.org(//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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