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成殘強制退休 新制暫不加給20%
【大紀元4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台勞基法規定勞工因公成殘不堪勝任工作時,若雇主施予強制退休,需加給20%退休金,勞工團體擔心勞退新制未比照此項規定,不僅影響勞工選擇新制意願,也不足以照顧職災勞工,勞委會表示,勞退新制與勞基法舊制各有差異,此項建議目前不考慮列入明年度修法範圍。
勞委會指出,符合勞基法舊制第54條強制退休要件者不多,可領得強制退休的職災勞工人數更少,勞基法舊制採勞工退休時點領取,原初立法在於要求雇主應照顧職災勞工,但勞退新制需雇主按月提撥,雇主責任已相當明確清楚,勞退新制理應不會產生強制退休問題。
工作傷害人協會表示,原先勞退新制修法時,勞工未意識到職災勞工請領退休金或強制退休問題,近來陸續有職災勞工詢問勞退新舊制差異,擔心一旦發生職災後,勞工可能難以重回同一職場,導致質疑勞退新制保障不足,因此,勞工希望政府儘快提出解決之道,以免影響職災勞工權益。
勞委會表示,異於勞基法舊制,勞退新制與勞工職災成殘相關規定有所切割,選擇新制的勞工發生職災時,除了尋求勞保殘廢給付、職災勞工保護法等給付請領管道,依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委會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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