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山東黨支書 欺男霸女樣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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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長樂報導)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十八裏鎮大常莊村村民給記者來信,反映該村黨支部書記常新華,人品惡劣善於投機鑽營,還當上了主任。任期四年來,濫用職權,貪污侵佔,欺男霸女,橫行鄉里,多次偷盜、拐賣人口、傷人、受刑事處罰,種種惡行給該村帶來的難以彌補的損失和影響。其人的所作所為已經到了大常莊人人共誅之、人人共討之的地步!村民憤恨的說:「不剷除這一為害村裏的惡棍,不將其繩之以法不足以平民憤」。

村民歷數村「党書記」的品行史跡

常新華,男;現年50歲;漢族;十八裏鋪鎮大常莊村農民,現任大常莊村支部書記,代理村委會主任。

1980年在山西打工時因偷盜被當地公安機關拘留。

1983年因拐賣婦女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1985年9月曾因組織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本鄉來大常莊村指導工作的鄉幹部,造成極壞影響,鄉黨委進行過嚴肅處理。

1986年冬天,因偷本鄉杜莊村的電力設備被當場抓獲,後花錢私了。

1989年,常新華煸動群眾抗交公糧被公安機關拘留三天。

1999年11月,將本村村民打成「輕傷」;2000年秋結案時被判有期徒刑半年,包賠受害人損失後,被取保監外執行。

2003年大年初二他帶妻子兒女將本村村民打成「輕傷」,案件正在審理中。

2004年6月22日,常新華妻子兩手端著大糞走到曹炳炎跟前就往頭上糊,糊到頭上以後,大糞流到眼、臉上,這時曹眼看不見,常新華趁機拿起曹的拐棍就往曹的腰腿打了幾拐棍。之後,又用拐棍往眼上打去,由於打的過重,曹支持不住,當時暈倒在公路上,滿臉血和糞。

常新華道德敗壞,流氓成性,利用職務之便,與本村至少有二十個婦女有不正當關係,群眾議論紛紛,影響極壞,有許多受害人準備將他的腿打斷。

「當選」村委主任

村民說:常新華本是個經常違法犯罪,多次受到懲處的人,處處和村支部、鄉常委作對。98年以前,他經常串聯村民,拉幫結夥,組織同夥無理上訪,圍攻過工作組,抗交過公糧。

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佈後,他得知99年將進行村委選舉,他野心發作,利用吃喝拉攏,封官許願的方法拉選票。聲稱只要村民選他當主任,他不讓百姓交一斤糧食、一分提留錢,要對村莊重新規劃,重新劃分宅基地,還公然稱要放寬計劃生育政策,拉攏村中幾名盜徒,對村民哄騙利誘,強行操縱選委會,利用塗改選票的方法打擊對手,抬高自己,終於以這些不正當方式在1999年5月「當選」村委主任。

冒牌「党書記」

常新華早有混入黨內撈好處的動機,可人品太壞,劣跡太多,多次受到刑事處分,特別是83年嚴打時,因拐賣婦女判三年有期徒刑,是個刑滿釋放分子。村中黨員不會介紹,支部不會同意其入黨。

這次上了村委主任,村支部又垮臺了,他以為機會來了,99年11月他利用種種手段騙取了一張入黨志願書,不顧部分黨員的抗議,在他家召開黨員會,揚言誰不去就是對他不滿,事後就治誰,這樣一部分黨員被迫參加了會議。

就在這前後,他酒後生事,打傷了村民,惹來來了官司。2000年秋天他的黨員預備期未滿,在考驗期內他又被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半年,他的黨員轉正工作也就擱淺了。後來也沒有召開全體黨員會,沒有評議,也沒有表決。可那以後他就自稱「常書記」。

「代理村委主任」任期內的作為

常新華上任己四年,2002年村委改選時,由於他競選時許的願變成了白條,一件也沒有兌現,村民們看透了他,因而落選。可上頭還是給他安了個「代理村委主任」。常新華在他任期的四年內做了哪些事呢?黨員、村民記憶憂新。

1、1999年上任後的第一年,夏秋兩季分別多收提留2000元、3000元;2000年膽子就大起來了,夏秋兩季多收提留16000元;2001年兩季又各多收18000元,四年來共多收10多萬元。

2、村集體預留土地40餘畝,每畝租金200,上的地租16000元下落不明。

3、2001年,他先將村集體田間、地頭、路邊的樹木全部砍光賣掉得款210000多元。2002年賣樹坑十年,以每28元,所得近10萬元。

2003年春天,他組織小分隊,將家前院後田間地頭的樹木,包括幼樹全部砍光,共砍樹近5000棵,為此林業公安已立案偵察。他砍樹的目的就是賣樹坑和收取本戶賣樹款百分之七,村內每個樹坑8元,村外的每個28元,得款近1萬元,還有大批樹坑未賣。

4、2001年,常新華主持將公路修到了村上,算是為群眾辦了件唯一的好事,但別村修的村級公路每平方米是17元,大常莊修的路是每平方米23元。

5、2003年春天,他劃出耕地幾十畝,連同村內空地分給村民宅基,好象要落實他的政策了,但標價是每處1000元――2000元,有錢的年齡不限,沒有出生的也可以要,沒錢的需要宅基也不給。這樣一次賣掉了70多處住宅,得款近80000元。因為未辦理報批手續,佔用耕地建住宅,土地管理部門已立案審察。

6、「代理村委主任」任期以來,收入五六十萬元,修路款沒有開清,大部分被他挪用揮霍。村委又增加了幾萬元的債務。在他任期內四年沒有公佈過帳目,開支全部為暗箱操作,會計形同虛設,而常新華個人卻富起來了。

全體村民的要求

1.查常新華的黨員資格,將其清除出黨。常新華1983年嚴打時,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次被公安機關拘留。請求紀檢部門立案重新審查。

2、常新華任期內收入五六十萬元,會計帳目不全,從未公佈過帳目,有嚴重的經濟問題,有明顯侵佔集體財產的嫌疑,請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3、請求上級主持清理他任期以來的帳目,將結果向全村公佈,發現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請求國家權力機關,縣委、縣政府的負責同志督促林業、土地執法部門,儘快查辦濫伐林木,亂占耕地兩案。

大常莊人這次心齊了,決心剷除這一為害村裏的惡棍.。請求上級領導重視這一現象,如一味袒護,不予查處,群眾不答應,法律也不允許,處理不好,我們將上訪。

附件
山東聊城市境縣十八裏鎮大常村
控告書
我們是莘縣十八裏鋪鎮大常莊部分村民代表,懷著無比憤怒的心情控告代理村委主任常新華違反《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濫伐我村樹木近五千棵的犯罪行為,請林業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3年春天,代理村主任常新華在廣播喇叭上宣佈令村村民除宅基證內的樹木全部伐光。限七日之內,將樹木自己砍伐掉。否則,由村委組織小分隊伐掉,小分隊成員參加伐樹每天30元,管飯,成村的樹木沒收,不成村的幼樹,每砍一棵,罰款3-5元,依據樹苗大小定價。當時天天喊幾遍。

在規定的時間內,多數村民由於不懂法,盲目地將個人樹木自伐。有少數村民堅持錄伐,之後被常新華組織小分隊伐光。據初步估算,這次濫伐樹木近五千棵,沒有辦理任何報批手續,屬無證採伐。

二、案件的違法情況和我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十八條規定:「採伐林木實行許可證制度」。第三十條規定:「嚴禁採伐幼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6號解釋第六條規定:「濫借條要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起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處罰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

常新華未辦理報批手續,未取得採伐許可證,就組織村民一次砍掉近五千棵大小樹木數量較大,嚴重違反了《刑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造成重大損失,請求立案查處,追究為首人地的刑事責任。這次濫伐林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林木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應責令其包賠群眾的損失並退還其非法收入。說來奇怪,常新華發動組織櫝大肆砍樹的目的只是為了賣樹坑,向群眾斂財,村內的每個坑賣8元,村外的每個賣28元。此事件在當地已造成很大影響,村民普遍義憤,是濫用職權,胡作非為,破壞生產的典型,依法應予從重從快查辦,以安民心。常新華現在有權有勢,想查辦他需要決心和力度,但如果這個事件處理不力,責任人得不到應有懲處,法律不會允許,群眾也不會答應,並且很有可能會引起上訪事件,因為大常莊村民這次心齊了,決心很大,請求領導詳察,將此案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本民代表簽字:共有十四名並加蓋手印,(此處不一一錄入)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十八裏鎮大常莊村

情況反映

我們是莘縣十八裏鋪鎮大常莊村部分村民代表,我們懷著對全村利益負責的態度,將發生在我村的違反土地管理法,亂賣宅基地的有關情況反映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1、今年春,常新華為代理主任決定,高價出售宅基地,以1000--2000元的價錢賣給村民。十八歲以上的村民每處1000元,十四至十八歲的每處1100元,十四歲以下的每處1200元,只要拿錢,一家可以買幾處。另外還有小片宅基地每間售價150元。現已售出七十多處,共收入約十幾萬元,不給村民任何收據,全由常新華個人收取。
2、我村村民王保聚有錢有勢,與常新華關係很好。三個兒子都有住宅,王保聚在村內有老宅院一處無人居住,在村西北還有一處宅基。去年又在村東北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墊起一處宅基地約0.9畝,建起正房五間,破壞農田1.9畝,今年,春天配房大門才建整齊。他的院子孤懸村外,現在周圍都是莊稼,宅子很顯眼,村民議論紛紛,敢怒而不敢言,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村上沒人制止,鎮上沒有查處。

二、此案件的違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百平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依據事實和以上規定我們認為我村亂賣宅基地亂占耕地的現象有以下違法情況:

首先,我村佔用耕地劃幾十處宅基,沒有辦理報批手續,屬濫用職權行為。
其次,他們高價出售宅基並未遵守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律規定,而是東一片,西一片,街不直,胡同彎,沒有章法。
第三,違反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的規定,不論男女,大小,誰出錢就賣給誰,小娃娃也可買宅基,只要多出錢都可以。
第四,劃分宅基收取高額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他們劃宅基的目的只是為了向群眾斂財,不開收據,收入去向不明,約十萬元的收入屬違法所得。
第五,王保聚佔用耕地建住宅,屬嚴重違法行為,不僅超標佔用土地,而且破壞大片農田,影響極壞。
第六,王保聚佔用耕地建住宅未經任何部門批准屬違法佔用耕地。

三、我們的要求:

現在土地執法宣傳正熱火朝天地進行,溫家寶總理前不久發表了講話,市領導郭秀華在會上做了佈署,基層政府也在大力宣傳執法措施,指導精神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我們認為以上案件情況嚴重,王保聚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已構成事實,常新華劃出去的幾十畝地上有的村民正在拉土墊宅基,有的是正在動工建房,這嚴重違反了法律,也損害了村集體利益。我們依據以上情況和有關法律提出如下要求:
1、請求立案查處這兩起土地違法案件,我們可以提供詳細情況。
2、宣佈出賣宅基地的行為無效,退還違法所得。
3、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一查到底。
4、責令有關人員恢復村集體耕地原貌,村莊應按規劃要求進行規劃。

               村民代表:十四人簽名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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