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6日訊】詮釋《基本法》的任何一條條文之前,要明白一國兩制是最高的指導原則。
如果要找寫法時的所謂「原意」,只有一國兩制才是比較明晰的原意,因為白紙黑字,不是年邁色衰的當事人的懷舊情緒。假設兩個當事人對某條文的「原意」有不同以至相反的意見,那怎麼辦﹖找第三個當事人,讓他/她決定條文的「原意」﹖姑且不論他/她的意見會是怎樣,這個第三者的意見憑什麼可以比前兩人可信﹖中共接二連三地要澄清所謂的「原意」,是路人皆見的欺詐伎倆,意在釋法以附合共產黨政權的利益﹔雖然是路人皆見,但中共勝在臉皮超厚,還有共產黨在港的嘍囉妄顧香港法制,拼命往共產黨臉上貼金,終至發生今日的情況,讓中共肆無忌憚,不斷破壞香港法治、一次又一次地破壞基本法。
共產黨找當事人談《基本法》的所謂「原意」同時又暴露了共產黨對法律觀念的無知。我們為什麼要把法律或憲法條文寫下來﹖就是因為我們需要一部客觀的法典,白紙黑字,以此為準,而不是根據人的記憶或利益背境而隨便解釋,甚至曲解律例。去了見馬恩列毛的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蕭蔚雲,曾經多番語出驚人,竟然提出法律條文不以條文的文字為依歸而應根據條文背後的意思為準的法律觀點,愚昧無知的程度可真嚇唬人﹗總的來說,一旦成為法典,有關的法律即高於所有人,包括寫法的人或立法的人。任何的詮釋必須以該法為準則。假如發覺有條文寫得含糊不清或者隱含歧義,當然要從相關的條文理路甚至整個文本理路去研究,以便作出適當的詮釋﹕即不要與其他條文相矛盾,亦沒有違反一些大原則。什麼大原則呢﹖譬如立法的精神。
立法當然有立法的精神,詮釋法律條文當然不應違背原來立法的精神,如果後人認為原來的立法精神仍然可取的話。但這是遵從原來的立法精神,不是某人回憶當時的立法「原意」﹗比方,美國原來的立憲精神是自由、民主、平等,因此所有對憲法的詮釋必須附合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一個國家的立憲精神,通常都會同時寫在該部憲法上。美國的憲法同樣有標明其立憲精神。香港的《基本法》亦無例外,也清楚標明立法的精神﹕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一國兩制」是什麼意思﹖「一國兩制」是簡稱,《基本法》序言寫的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個國家」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就是兩種制度。「一國兩制」完全不是什麼深奧的概念,只不過是鄧小平為了大陸的經濟利益而保存了香港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又恐防香港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被破壞,也只好把共產黨的「人民民主專政」留在大陸五十年,讓香港繼續享有英國殖民地時期的比較自由,但並不民主的生活。這就是一國兩制的內容。
最近幾年,香港人追求民主的訴求日多,因政制發展和人大釋法而與中共屢起爭執。為了迎合共產黨政權,共產黨的奴婢刻意曲解「一國兩制」的意思,提出了「國家、國家,沒有國,哪有家」和「一國大於兩制」的謬論。這種口號式的「邏輯」,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將國家 (亦即統治集團﹗) 放在一個高於一切的位置上,要個人和制度為它服務﹗
於是一方面有共產黨的奴婢鼓吹「沒有國,哪有家」的思維取向,另一方面,有民主派人士反駁﹕沒有家,哪有國,指出國家是由個體組成的,在公眾間做成一個假像,彷彿是個「觀點與角度」的問題,因為民主派的反駁有點抽象。本來是可以客觀地解決的議題,變了一個好像是可以有不同看法的事情,讓卑恭屈膝的奴婢多了一些空間去誤導公眾。一個例子就可以把事情說清楚。假設日本當年侵華成功,中國人亡了國,那些中國人的家庭還存在不存在呢﹖事實上,中國人曾經亡過好幾次國,如果沒有國就沒有家的說法是對的話,所有的中國家庭都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可能有後裔,也不可能有大家,包括馬力、曾育成、董建華之流。但顯然沒有國就沒有家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我們,包括聲稱「沒有國,哪有家」的愛國分子,存在。再反過來說,日本侵華期間,死了很多中國人,破壞和滅亡了很多中國家庭。那些人和那些家庭都不再存在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巍然矗立」於今日的國際之間,那是否否定了「沒有家,哪有國」的觀點呢﹖當然不是,因為對死去的人來說,什麼也沒有了,包括國家。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是由個體 (和由個體組成的家庭) 組成的。如果把大陸的個體都消滅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只是個空的概念。
一國大於兩制的說法則更屬無稽。在共產黨的指揮棒下,眾家奴的意思是說,詮釋《基本法》,要先維護一國,再談兩制。但香港已經「回歸中國」、香港在聯合國無席位、外交方面有中共代表、中共在港亦有駐軍、特區首長由中共「握手」欽點、香港人的護照也有「中國香港」字樣,這還不夠體現一國的概念﹖再下去,大概只有一國一制。可一國一制跟一國兩制有什麼關係﹖
最大的問題是眾奴婢所謂的「一國大於兩制」是多大﹖如果他們能夠提供一個清晰的界定,大家當然可以把它放在臺面上去討論「一國大於兩制」的「大」有多大。但眾婢僕從來沒有界定過這個「大於兩制」的範圍,只是有需要時才拿出來做共產黨幹預香港事務和政制改革的論據,可見小人手段之卑劣﹗
一國兩制就是一國兩制。「一國」和「兩制」是相對的兩個概念,同時是兩個平行共進的原則。一國不能大過兩制,兩制不能大過一國。如果一國大過兩制,那就可能是一國一制﹔如果兩制大過一國,那就是往兩個國家的方向發展。在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中心內容來自《基本法》第一章,第一、二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一條決定了一個國家的原則,同時體現了「一國兩制」中一國的部分﹔第二條表述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內容,同時體現了「一國兩制」中兩制的部分。因為是一國,所以高度自治的權力來源必須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依中共的憲法,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若以現實情況來說,最高權力機構當然不在人大身上。但我們在討論 (香港和中共的) 憲法,就法論法,先將共產黨放在一旁。這裡要留意四點﹕
1. 《基本法》在香港是最終的憲法權力,任何未經合法程式而否定《基本法》在香港的最終憲法權力,即屬違憲、違(基本)法。
2. 已授出的權力不可以隨便收回或修改其範圍,否則就是違(基本)法。在這個法制之下,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3. 人大雖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授權機構,但並不表示,人大因此便可以為所欲為,妄顧《基本法》以至隨便詮釋條文﹔否則就是違(基本)法。
4. 人大雖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授權機構,但凡是有關《基本法》及香港事務,在《基本法》沒有被廢的情況下,必須以《基本法》為準則,人大無權超越《基本法》﹔否則就是違(基本)法。
論理如下﹕其實2-4統屬第一點。如果人大可以超越《基本法》、隨便詮釋條文及隨便收回授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基本法》在香港便沒有最終的憲法權力,因為實際上一切以人大的意志為依歸,《基本法》要保障的所謂「高度自治」便煙消雲散,此所以為違(基本)法﹗
在本系列的第三部分,我們仔細地讀一讀與釋法相關的條文。
(不要忘記法律界於本月19日星期二舉行反釋法大遊行。做一個公民應該做的事,不要讓強權任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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