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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促進法 審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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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審查親民黨版「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及台聯黨版的「反侵略和平法草案」,由於各黨沒有共識,結果前案十四條條文中僅通過施行日期一條,後案十一條條文全數遭保留,都將留待朝野協商。

台聯立委黃適卓昨天提議兩案併案審查,但因院會未交付併案審查,現場朝野協商後,會議主席、親民黨立委李慶安裁示分案審查。

在「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部分,由於明定在「四不一沒有」、「九二共識」前提下制定本法,台聯、民進黨都反對,以及有關「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的設置、組成、集會、決議、預算編列等,委員之間意見紛歧,因此從第一條到第十三條,全數遭到保留朝野協商,只有第十四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通過。

陸委會提供一份對案內容供民進黨團於昨日會中提出修正動議,其中在立法目的以「在中華民國憲法所楬櫫的國家定位,即為兩岸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狀…」取代親民黨版的「在『四不一沒有』、『九二共識』前提下…」等字眼,並以設置「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取代「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且隻字未提親民黨版中所定推動「簽訂兩岸三通協議」等各項事務,強調委員會決議須經總統核定成為兩岸政策。

此外,相較親民黨版由立法院各黨團依比例推薦組成委員會,咨請總統任命的設計,民進黨版主張提名權應歸屬總統。在委員會決議門檻上,親民黨版採較為寬鬆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民進黨黨版則主張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做成決議。

對於親民黨版主張委員會得選任若干委員擔任「和平大使」並組代表團與對岸「協商」,民進黨版則主張委員會得咨請總統同意後選出若干委員擔任「和平大使」並組代表團與對岸進行「交流」。

在委員會決議效力上,親民黨版主張委員會決議事項以及與對岸協議內容,如果涉及法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應於半年內完成立(修)法,民進黨版則採委員會決議應經總統核定,並由陸委會負責推動。

兩版本另一個最大不同處,在於前者主張委員會可以獨立編列預算,後者則主張由總統府編列。

下午接著審查「反侵略和平法草案」,由於親民黨立委有意見,逐條審查只進行到第一條,在台聯立委黃適卓同意下,主席裁定宣讀所有條文後,全案保留日後朝野協商,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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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法案適法性有爭議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兩岸決策官員昨天表示,「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在適法性上有很大爭議,如果這項法案通過,恐怕會對政府的兩岸政策處理上治絲益棼。

官員表示,和平促進法中要設立「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並主導簽訂「兩岸三通協議」、建立「兩岸非軍事區」、簽訂「大陸台商保障協議」、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等,這些事務明顯是屬於「行政權」,換言之,等於是用立法權侵犯了行政權。

官員說,特別委員會要推動的事務,權責都屬於相關部會等主管機關,如果這個委員會要總攬這些事務的權責,那麼相關部會的權責又將如何處理?特別委員會又豈不是另一種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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