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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茂林:提高殺警刑度 符合刑法膺暴威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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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黃自強台北十三日電)台北縣汐止發生殺警奪槍案,引發社會要求加重相關刑責的呼聲;法務部長施茂林今天表示,法務部研究修法,針對故意殺害警察、公然挑戰公權力的犯罪,研擬將刑度提高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修法方向符合刑法「膺暴、威嚇」的功能。

汐止發生殺警奪槍案,員警一死一重傷、配槍被搶,再度勾起民眾對此類重大刑案的憂慮,施茂林中午接受中央社專訪時做上述說明。

施茂林指出,依現行法條,殺人罪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蓄意殺人的對象不論是不是警察,都面臨很重的刑度,但社會主流看法是希望法律有「膺暴、威嚇」以防止犯罪的期待,因此提高「故意殺害依法執行公務人員」的刑度,確有必要。

曾擔任過法官的施茂林表示,他看過很多案例,發現有的法官在斷案時的「心證」會嚴重偏離社會期待,比如,性侵犯作案時戴保險套,有的法官居然在判決理由指「其情可憫」、兇手因妻子懷孕無法行房,犯下性侵殺人案後,也有法官認為「情堪憫恕」,在量刑時從輕,這些都會使司法威信及功能受到民眾質疑。

他說,法務部正研究在刑法中,增加「故意殺害依法執行公人員 (如警察)」的條文,仍採「相對死刑」,意即未來故意殺警等案將剔除有期徒刑,提高為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既可兼顧保障人權 (因為排除唯一死刑),又能彰顯刑法功能,法務部目前傾向在刑法「妨害公務罪」或「殺人罪」兩章中,擇一增修。

根據法務部資料,德國刑法中,對殺人有三種刑罰法條可適用,分別是謀殺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受要求而殺人罪,德國刑法對非謀殺的故意殺人,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罪情節重大才能處以無期徒刑,謀殺罪法定本刑便是無期徒刑。

在美國,謀殺罪是被列為第一級重罪,故意殺人罪則屬於第二級重罪;法國刑法部分,謀殺罪是可以處以死刑,故意殺人罪則只能處以無期徒刑。

上述三國刑法對謀殺罪的構成,是認為行為人在殺人行為前,對於特定人或將可遇到的人,計劃以某種條件或情況下加以殺害,而偶然起意將人殺害,就不屬於謀殺行為。

由於殺人罪在國內外有不同情況,面對未來修法時,是否會參照國外情況,施茂林指出,台灣刑法對殺人罪採事實認定,意即殺人的事實既生,就不管動機為何,因此,不會像國外,將殺人罪區分一級、二級謀殺等不同動機情狀,但此次修法確有參照國外精神,提高對挑戰公權力、血腥殺警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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