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盜刷 掛失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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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麗珠╱專題報導﹞台灣信用卡盜刷猖獗,當你發現信用卡沒有遺失,但月結帳單卻出現不明的刷卡消費紀錄時,代表信用卡已經遭到偽卡集團盜刷,第一時間先別火冒三丈,應儘速通知發卡銀行,辦妥掛失停卡手續,如果屬於國外簽帳紀錄,持卡人卻無出境紀錄,經過舉證就不用負清償責任,而無論是在何處遭盜刷,處理程序最好在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天內,要求銀行暫停付款,並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經過查證屬盜刷,也可不用負清償責任。

發卡銀行表示,由於換卡成本高,雖然信用卡國際組織持續催促將現行磁條卡轉換成晶片卡,但成效卻相當有限,也因此信用卡盜刷問題層出不窮,始終難以根除,而且信用卡的方便性與高普及率,加上科技發達的結果,信用卡遭偽卡集團複製後盜刷的情形相當嚴重。一般而言,持卡人的信用卡還在手上,沒有遺失或被竊,到隔月收到月結帳單時,發現簽帳金額異常,才會知道已遭盜刷,這時持卡人一定要儘速通知發卡銀行,先辦理掛失停卡手續,避免不法集團繼續用偽卡盜刷,造成更大損害。

發卡銀行說,當異常消費屬於國外簽帳紀錄,但持卡人根本無出境紀錄,最容易舉證判定而不用負擔清償責任,銀行也會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簽名,通常很快即可看出盜刷簽名與持卡人簽名不一致,銀行會把已付給收單機構的金額追討回來,至於國內盜刷的處理程序也大致相同,大都要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

發卡銀行提醒持卡人,根據現行的定型化契約,大都會在契約上載明,若持卡人對帳款有疑義時,必須在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天內,向銀行提出帳款異常的說明,先請求暫停付款,再經查證以釐清責任,但有的銀行會在查證期間,要求持卡人先清償有疑義的帳款,持卡人可以據理力爭,採取暫停付款措施。另外,對於查證過程,銀行可能會要求持卡人支付調閱簽證單手續費,持卡人要是還顧及可能有其他權益受損,有些費用的負擔應可與銀行情商。

還有一種情況是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持卡人更要在發現後,第一時間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通常有24小時的寬限期,即持卡人掛失前24小時起遭盜刷部份,免負擔清償責任,或盜刷者的簽名明顯可辨認出與持卡人簽名不相同,也可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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