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帳戶 銀行須主動凍結
【大紀元4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台立法院財委會昨天一口氣通過「銀行法」等金融七法修正草案,其中為杜絕歹徒利用人頭帳戶從事金融犯罪,在銀行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四十五條之二」,責成銀行必須針對不法或不當使用之帳戶進行稽查,必要時得主動凍結帳戶資金移出移入。
立法院財委會委員蔡正元、蔡其昌、余政道、郭榮宗、費鴻泰等人昨天連署提案,在金管會送來的金融七法中,增列銀行法四十五條之二,明定「銀行對其存款帳戶應負起責任,加強不法或不當使用存款帳戶之稽查,且得對疑似不法或不當使用之存款帳戶,暫停存入款項或提出款項之權利,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項提案昨天已獲財委會通過。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說,金融犯罪莫不透過開設人頭帳戶來操作洗錢,在沒有授權之下,金管會不敢對人頭帳戶下手管理,銀行即使察覺某些帳戶有問題,更不敢做必要處理,目前對銀行人頭戶的處理只有「警示帳戶」,警示帳戶已經是民眾被騙之後,消費者也去報了案,才啟動限制該帳戶資金流進流出,但受害者錢已匯入,犯罪事實已經無法挽回。
蔡正元指出,目前香港做法是一旦發現有問題,錢統統PARK(停駐 )在銀行不得動用,此外,如果戶頭半年內沒有收入、也沒付水電費,馬上就納入管理帳戶,這樣才能主動防杜人頭戶興風作浪,銀行不能只保金庫有沒有被搶,而應積極保護匯款人權益。
對於這項立法,金管會主委龔照勝表示歡迎,他說,人頭戶原本就是金管會查辦金融犯罪的重點,現在有法源依據,金管會將更好處理。
金管會昨天一口氣送交財委會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銀行法修正重點包括增設金融專業法庭;非銀行業不得使用「銀行」或易使人誤認為銀行之名稱;銀行股票強制公開發行等。金融犯罪防治方面,包括銀行、保險、證交法修正草案,均納入犯罪行為人從事財產移轉行為,均得由銀行、保險或證券公司聲明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