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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提高假釋門檻等項 可降低重刑犯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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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孫承武台北十一日電)治安有惡化趨勢,「亂世用重典」呼聲再起;台立法院二月間剛通過刑法暨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雖在「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取向下,但修法重點包括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至二十五年,可相當程度隔離重刑犯與社會聯繫,降低其對社會危害。

台立法院二月間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有一年半實施緩衝期,將自明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在「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取向下,對於輕罪違犯者,將以易科罰金、緩刑、社會性處遇等方式取代傳統刑罰,矯正其偏差行為,但對於重罪違犯者,則以提高假釋門檻、廢除連續犯、提高數罪併罰期限等方式,以降低其對社會危害。  

有關修法重點,法務部官員指出,包括「提高假釋門檻」,將現行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得假釋之規定提高至二十五年,以期在廢除死刑政策完成前,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其假釋出獄。

另外,仿效美國「三振法案」精神,增列假釋排除條款,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者不得假釋制度。

「提高數罪併罰執行上限」方面,將數項罪名合併宣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從現行不得逾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

「調整死刑及無期徒刑的減刑刑度」,死刑獲減輕者,僅能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獲減輕者,其刑期限定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規定」,將現行連續犯、牽連犯以一罪論的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未來將依其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矯正由於規定寬鬆導致有心人士連續犯罪的弊端。

「延長追訴權時效」方面,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從現行二十年延長為三十年;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罪者,追訴期由十年提高為二十年;其餘罪刑也依序延長追訴期。

「修正自首減刑規定」,從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由法官視具體情形而定,讓犯嫌無從濫用自首作為其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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