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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利益輸送及掏空 翁一銘及黃春發遭起訴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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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一日電)國華人壽負責人翁一銘和美麗華飯店、德安建設負責人黃春發,兩人相互勾串,由翁以低價高買方式購買飯店土地,再由黃春發以不合理高價購買翁一銘個人的國華人壽持股,彼此利益輸送將近新台幣二十億元,相互紓困,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背信及違反證交法,將翁一銘與黃春發起訴求刑。

檢方起訴書指出,台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八十九年間,依保險法規定要求國華人壽辦理現金增資,但因國華人壽財務不斷惡化,股票乏人問津,無力彌補增資缺口,而美麗華飯店於九二一震災後因被評為危險建築,公司因而規劃拆除,另建美麗華金融大樓,同樣因景氣不佳,導致飯店虧損,缺乏資金重建。

翁一銘於九十年十二月以國華人壽名義,向黃春發所代表的德安建設公司購買土地時,兩人彼此得知對方財務困境,於是相互勾串,由黃春發以每股一百三十元的明顯不合理高價 (當時每股僅五到十二元),購買翁一銘的個人國華人壽持股,共同套利供翁一銘個人使用,翁則將改建後市值約五十餘億元的飯店,以七十餘億元的國華人壽公款高價購買,價差達二十餘億元。

檢方查出,雙方並於交易過程中,協議由黃春發將高價出售所得的不正利益,再回頭購買翁一銘個人持有的國華人壽股票,而翁一銘購買美麗華飯店,主要是應付台財政部,但過程中彼此利益輸送,已損害國華人壽其他股東權益,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檢方認為,翁一銘為獲取個人利益,以不合常規方式掏空公司資產,造成公司損失,個人則獲利十四億餘元,黃春發也獲得五億元不法所得,兩人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人利益及經濟秩序,事後猶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因此將兩人起訴後,向法院分別求處翁一銘四年六個月、黃春發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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