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陳亦偉台北十一日電)依台法務部一項有關死刑犯統計,除了執行死刑人數遞減,另外偵審執行所經歷時間平均約六十六個月,較一般刑事案件高出四、五倍之多。南北分別傳出重大綁架與殺警案,外界認為重大刑案速審速結,才能發揮嚇阻效果。
對於罪大惡極被告判處死刑,在死刑確定判決後,由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當檢察官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函轉法務部核准執行命令時,經審查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即決定指揮執行時日。
觀察近幾年所執行的死刑案件,依台法務部統計,自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到三審定讞執行,其偵審執行所經歷時間平均約六十六個月,較一般刑事案件平均經歷十一、十二個月高出四、五倍之多。
台法務部提供統計數據指出,自八十七年到九十二年十月,近六年執行死刑人數,由八十七年的三十二人逐年遞減,八十八年二十四人、八十九年十七人、九十年十人,九十一年降到個位數的九人,九十二年一至十月只有五人。總計執行死刑的九十七人全都是男性(前科再犯六十二人、初犯三十五人),其犯罪動機,除以投機圖利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外,多為一時觀念錯誤及性情暴戾。
依台法務部分析,其中依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論罪科刑者有三十五人,包括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強劫而故意殺人罪」、第八款「強劫強制性交罪」、第九款「意圖勒贖擄人罪」,以上罪刑都是唯一死刑。
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者有七人。至於犯刑法相關罪責判處死刑者,「殺人罪」三十四人、「擄人勒贖罪」十三人,「強制性交並殺害被害人罪」六人、「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