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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 立法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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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原則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若完成立法,民眾可共享、公平、合理使用政府資訊,並增進民眾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

不過,第二條、攸關規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範圍的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因立委有意見,內容保留交朝野協商外,其餘照條文內容通過。

通過的草案內容重點包括,明列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包含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公開,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的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的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多項情況。

政府機關應就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在作成或取得的三個月內製作目錄,記載資訊的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者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的十五天內,應核准或駁回申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天。

政府機關依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的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費用得予減免。

另外,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制定,通過「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兩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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