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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不還錢 女友竊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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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鄭姓女子借一百廿萬元給孫姓男友購車,當時兩人情意濃烈,未立借據,但一個月後兩人分手,孫某還一萬元後就拒不償債,鄭女遂自扮偵探,誘孫某在電話中親口說出願意還款等語,並從中竊錄,用以當呈堂證物,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孫某還錢;法官採信這項竊錄證據,判決孫某應返還鄭女一百一十九萬元,並加計百分之五的年息。

判決書指出,孫某於九十年間自軍中退伍,認識了鄭姓女子,孫某主張,兩人為男女朋友,當時因鄭女認為他的國產車「不適合」兩人使用,於是要求買進口車,當時孫某向鄭女表示,自己剛退伍,買不起進口車,鄭女二話不說,拿出一百廿萬元買了一輛進口車,但兩人卻在新車交車不久即分手。

孫某主張,他與鄭女分手後,即將這部車開到鄭女住處歸還,已交給大樓管理員,並付了一萬元車輛使用費給鄭女,孫某向法官強調,這部車的車籍雖是登錄在他的朋友名下,但為鄭女自己所購買,他只是司機,並非車主,孫某承認,自己向鄭女借車,但否認借錢。

鄭女則主張,她在九十年5月7日,將一百廿萬元交給孫某指定的車商,這一百廿萬元是孫某向她借的;鄭女表示,當時兩人情誼良好,未以白紙黑字立下借據,不料事後孫某只還了一萬元,即拒不還款,她遂在九十一年3月18日晚間,錄下兩人對話,當成孫某向她借錢的證據,一狀告上法院。

電話錄音中,鄭女說:「很多人跟我講沒憑據,一百廿萬元,我想,你還這麼有誠意,從南部拿一萬元來還我,碰到別人都會跑」、「我也不是說,這一大筆你要馬上還,我不是這種人」;孫某則答稱:「我也希望還啊,要不然我大可跑掉,幹嘛還跟你連絡,還把錢還你」、「我只是說,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我的,我也不會留一毛錢,我有錢一定還你,不管多多少少,我都會還你」。

法官將錄音帶送交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後,確認是孫某的聲音,法官認為,根據這錄音內容,可以確定孫某確有向鄭女借一百廿萬元,且車輛登記在孫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可以認定車是孫某所購,而孫某提不出已還清款項或還車的證據,遂判決他應返還鄭女一百一十九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竊錄蒐證 可能吃官司

記者劉志原╱特稿

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口頭約定也算數,但若無立下合約書,一旦有糾紛還得費功夫舉證解決,以鄭、孫兩人借貸糾紛為例,雙方未訂定書面合約,最後靠鄭女自行蒐證,竊錄下孫某坦承欠債對話,才得以打贏官司,但要注意的是,竊錄僅限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對話,若竊錄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非公開對話,不僅沒有「證據能力」,恐惹上妨害秘密官司。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意即是指,只要雙方表示對合約內容達成共識,契約即成立,法律並未規定契約須白紙黑字才算數,目前實務上,訂定書面合約的目的,在於明定雙方責任義務,且作為將來解決紛爭時的憑據。

以借貸為例,若A向B開口借錢,並獲B同意,雙方借貸契約即成立,縱未約定還款日期,但依民法兩百廿九條對給付期限的規定,只要B要求A還錢,A即須償還,但少了書面憑據,B須自負舉證之責,證明A為債務人,如竊錄下對方承認借款或由證人作證,均為可行方式之一。但須注意的是,竊錄必須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兩人對話,或債務人於公開表示時錄下,若竊錄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非公開對話,恐有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之虞。

縱若債務人在與第三人的非公開對話中坦承欠錢,若蒐證手段違法,依「毒樹毒果」論,這樣的證據,恐因不當取得而不具「證據能力」,不被法官採用,且蒐證者還可能惹上官司,最重可處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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