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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試院擬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用人權

【大紀元3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九日電)台灣考試院全院聯席會審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一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等用人權,草案排入明天考試院會討論。

草案新增有任期機關首長於一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條款,期能明文全面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一定期間的用人權,避免乘機任用私人或遷調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規定,各機關首長於退休案核定日至離職日;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至離職日;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至當選人名單公告日,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至離職日,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修正草案表示,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的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日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日;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修正草案說,任用或遷調駐外人員,於必要時,得不受相關規定限制,同時,考試及格人員的分發任用,也不受相關規定限制;如果於限制期間,機關出缺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

考試院表示,有任期的機關首長,除民選首長外,包括司法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中央研究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審計部審計長、高中職以上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但如果連任案於任期屆滿日的前一個月確定,任用或遷調人員的用人權,不受相關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