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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車玻璃上噴漆 不算毀損

【大紀元3月4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已經70多歲的吳姓男子,因為被控在姪子的車窗上噴漆寫字,被姪子一狀告上法院。不過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在車窗上的噴漆塗鴉,可以用化學鎔劑去除,不構成毀損,因此,判處這名叔叔無罪。

一對吳姓叔姪,因為誰該擁有新店的一塊土地發生爭執,兩人甚至交惡,民國92年間,姪子指控,他停放在土地上的車子,車窗玻璃被叔叔用紅色噴漆寫上(快移走)三個字,遮陽棚的螺絲也被敲毀,導致螺絲帽無法拴上,至於原本放在遮陽棚內的電鋸、大沙鏟、瓷臉盆等工具也被叔叔通通摔壞、丟棄,雖然檢方依照毀損罪,將已經70多歲的叔叔起訴。

不過,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合議庭認為,車窗玻璃上被用紅色噴漆所寫的字,在用化學鎔劑去除之後,就讓車窗玻璃回復原有的狀態,至於,這名姪子指控遮陽棚的螺絲被敲損、工具被丟棄等情況,法院也認為,由於這名姪子並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何人所為,無法只憑臆測之詞,就認定叔叔涉嫌毀損,所以,判決叔叔無罪。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