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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依選擇舊制勞工人數,精算勞退準備金提撥率,並按月在五年內足額提撥,這項規定引發雇主疑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新制並未改變現行勞動基準法提撥架構與責任準備的本質,雇主只要依法提撥每月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就不會有被罰的問題。
勞委會下午邀集多家企管顧問公司進行「勞工退休金條例溝通座談會」,對雇主、顧問公司的疑問進行說明,希望透過充分溝通,避免錯誤觀念與雇主疑慮。
根據勞退條例規定,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是要求雇主考慮適用舊制與選擇適用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退休準備金的提撥,繼續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在每月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到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企管顧問公司反應,許多雇主擔心,勞退條例中的「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將對事業單位造成龐大的財務壓力,且究竟提撥多少才算「足額」,也缺乏標準。
勞委會下午在座談會中,對勞工退休金條例中「五年足額提撥」的概念提出澄清。所謂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是「部分準備」,並不是完全提存所需要的退休金,而五年「足額」提撥則是不確定的概念,勞委會已建置「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供企業參考。
也就是說,如果事業單位未依照勞退條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法將可懲罰,至於提撥的金額,只要未低於法定的百分之二,就不會有被主管機關處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