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移民法案PERM常見問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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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編者按:美國新出臺的移民法案PERM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爲了方便廣大的讀者朋友們及時瞭解申辦勞工證的新規則,大紀元全文翻譯了美國勞工部公開發布的“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 Program Final Regul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永久勞工認證程序最終規則的常見問答)。大紀元將陸續刊登翻譯的PERM規則常見問答,以饗讀者。

問:雇主通過傳統郵件投檔寄往何處?如何與全國處理中心聯繫,詢問有關申請事宜?
答:亞特蘭大和芝加哥分別設有全國處理中心。根據工作地點所在的州或地區的不同,雇主將申請材料郵寄到相應的處理中心。這兩個處理中心的郵寄地址及其管轄地區如下:

亞特蘭大的全國處理中心的地址及其管轄地區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
Atlanta 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
Harris Tower
233 Peachtree Street, N.E., Suite 410
Atlanta, Georgia 30303
Telephone: (404) 893-0101
FAX: (404) 893-4642

阿拉巴馬州 康涅狄格州 德拉瓦州 哥倫比亞行政區 佛羅裏達州 喬治亞州 肯塔基州 緬因州 馬裏蘭州 麻薩諸賽州 密西西比州 新罕布什爾州 新澤西州 紐約 北卡羅來納州 賓西凡尼亞州 波多黎各 羅德島州 南卡羅來納州 田納西州 佛蒙特州 維爾京群島 維吉尼亞州 西維吉尼亞州

芝加哥的全國處理中心的地址及其管轄地區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
Chicago 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
Railroad Retirement Board Building
844 N. Rush Street
12th Floor
Chicago, Illinois 60611
Telephone: (312) 886-8000
FAX: (312) 886-1688

阿拉斯加州 亞利桑那州 阿肯色州 加利福尼亞州 科羅拉多州 關島 夏威夷州 愛達荷州 伊利諾斯州 印第安納州 愛阿華州 堪薩斯州 路易西安那州 密西根州 明尼蘇達州 密蘇裏州 蒙大拿州 內布拉斯加州 內華達州 新墨西哥州 北達科他州 俄亥俄州 俄克拉荷馬州 俄勒岡州 南達科他州 德克薩斯州 猶他州 華盛頓州 威斯康辛州 懷俄明州

申請文件

問:申請包括哪些表格或文件?
答:雇主必須投遞完整的永久勞工證申請,ETA9089表格。

除了根據656.5小節投遞的A類申請之外,輔助文件不需要與申請表格一起投遞,但如果申請被抽查到或者核查官員(Certifying Officer)要求查看輔助材料,雇主必須提供所要求的輔助材料。

問:輔助文件要保存多久?
答:雇主必須保留輔助文件五年,從投遞ETA9089表格那天開始算起。

問:申請文件何時要簽名?
答:郵寄的申請文件,當被處理中心收到的時候,就必須有雇主、外籍雇員及文件準備人(如果有的話)的原始簽名。如果是通過電子方式投檔,收到勞工證時,雇主、外籍雇員及文件準備人(如果有的話)要立即簽名,使勞工證生效。

注意:如果雇主提供申請文件的副本給授權官員進行審查或者其它目的,文件副本必須要有簽名。

投檔時間框架

問:PERM何時生效,雇主必須要等PERM生效之後才能開始招聘嗎?
答:PERM從2005年3月28日開始有效,適用于在這一天或之後的勞工申請。

如果所有適用的條款,包括投檔時間框架,都得到了滿足,勞工申請就可以在有效日期及之後按PERM規則投檔。要求的時間框架條款包括:根據656.17小節,在投檔之前,招聘至少要進行30天,但不要多于180天;根據656.18小節,投檔必須在招聘到雇員之後的18個月內進行;根據656.10小節,投檔公告必須在投檔之前的30到180天內張貼。

重新投檔

問:雇主能否把以前的勞工證申請在新規則下重新投檔,幷且保留原來的投檔日期?
答:可以。如果依照2005年3月28日之前有效的舊規則所要求的工作單(Job Order)申請還沒有發出去,雇主可以撤銷原來的申請,在撤銷申請後的210天之內重新提出申請。新的勞工申請必須與原來的完全一樣,幷且要符合PERM規則的所有投檔和招聘條件。

注意:在申請勞工證的ETA9089表格上,對A-1問題回答“是”,標明使用原來勞工證申請的投檔日期,就被認爲撤銷了原來的勞工申請。

注意:如果在2005年3月28日之前,州勞務局在舊規則下,已經發出了工作單的申請,作爲傳統的招聘過程的一部分,雇主就不能重新投檔,保留原來的投檔日期。然而,如果雇主在簡化招聘(RIR)的過程中申請了工作單作爲招聘的一個步驟,那麽,這個工作單不被認爲是州勞務局在傳統的招聘過程中發出的工作單,雇主就被允許撤銷舊申請,重新投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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