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退金制 如勞工被迫簽約一年內可撤約
【大紀元3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三日電)勞工退休金新制七月上路,外傳雇主可能在七月前採勞雇合意終止契約再以重新聘僱的方式,降低人事成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開函釋,對選擇新制的勞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若出現勞工被脅迫,或簽約時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勞工一年內可主張撤銷原契約約定。
立委林惠官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目前傳出許多資方以「合意終止契約」為由,把員工先辭退再聘僱。對勞工而言,這形同被迫自願離職然後重新僱用,一切與年資相關的福利都喪失了。勞委會對到底能否「合意終止契約」,態度模糊。
勞委會主委陳菊表示,勞委會不鼓勵合意終止契約,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違反公共利益。如果雇主以不當方式終止契約,勞工都可檢舉。
事實上,為了減輕未來的人事成本,事業單位可能在七月新制上路前,以某種條件先與勞工合意終止契約,再重新聘僱,一方面可以省去五年內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壓力,一方面也可能變更勞動條件。
為避免在企管顧問公司教授下,雇主以合意方式與勞工終止契約,再重新聘僱,而衍生出可能的勞資爭議,勞委會以函釋方式,說明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強制義務,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因被詐欺、遭脅迫而簽下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自簽約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契約,寄存證信函給雇主,主張終止契約無效。如果雇主乘勞工急迫、無經驗,而讓勞工簽訂終止契約的約定,勞工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契約。
另外,如果雇主以定型化契約方式,載明勞工必須拋棄相關權益,例如:拋棄請領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等顯失公平的情形,契約無效。換句話說,雇主如果在契約中要求勞工拋棄相關權利,未來仍須承擔訴訟風險,必須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標準的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