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聞天編譯報道)澳洲聯邦參議員特恩伯爾(Malcolm Turnbull)上周呼籲政府取締富裕納稅人的避稅條款,他認為目前稅收制度的「結構問題」促使高收入納稅人尋求不規範手段避稅;稅收制度存在許多避稅的負面機制,所以僅調整最高邊際稅率不能達到減稅目地。
據澳新社3月19日報導,納稅人知道幾乎不可能改變30%公司稅(最高邊際稅率達 48.5%),但是高收入納稅人還可找到許多合法避稅手段,這些高收入階層包括家庭企業、獲取高額投資收入的納稅人、以及一些享受特殊優惠政策專業機構的投資合夥人。稅收制度的負面機制也為納稅人提供合法避稅渠道,該條款適用於所有納稅人。對於滋生收入的投資(例如房地產和股票投資等),如果投資者所支付的利息和一些費用超過了投資收入,那麼這部分損失可以從納稅人的稅前收入中扣除,從而可以虛減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另外退休金製度允許納稅人從稅前收入中貢獻自己應該交納的退休金比例,最近政府取締了工作驗證,收入差較大的夫妻更容易在兩者之間轉移資產和合法收入以達到避稅目地。
例如建立一個由家庭成員參與的自由基金,當家庭成員有實質性投資收入時,該基金可以把該收入在家庭成員之間分配,這樣每個成員僅需支付各自的初始邊際稅率。迪洛特 (Deloitte)自由基金成員霍蘭德(Craig Holland)說:「基金可以決定將其收入分配給哪些成員、還可以根據這些成員的邊際稅率決定分配比率。」所以成立基自由金的真正優勢就是這種分配方式。當自由基金的資產被出售時,如果該資產的持有時間超過一年,那麼該資本性收入可享受50%折扣(只要該收入分配給某成員)。總的來說,自由基金的收入可以分配給低收入或者無收入的配偶,從而適用較低的邊際稅率。自由基金的弊處是所以收入必須在當年分配完,否則需按最高邊際稅率交稅。但自由基金可以選擇一個公司作為受益人,然後將部分收入分配給該公司,這樣基金收入就可積累起來。該公司的收入需按30%稅率交稅,這只是時間上的優勢,因為若該部分收入分配給自由基金成員,他們需要支付更高的邊際稅率。從理論上說,該公司可以將收入再分配給某些做半職工作或不工作的成員,他們的邊際稅率比公司稅更低。
對於那些參與專業機構的納稅人例如會計師、醫生和律師,他們可以將收入的一部分作為正常的個人收入並按各自的邊際稅率交稅,他們收入的其餘部分(實際需按高稅率交稅的那部分)可視為來自服務基金(service trust)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在成員之間分配,它們可以通過家庭自由基金分配給子女和配偶。目前澳洲稅務局正在核查服務基金。在退休金的個人繳交率方面,如果納稅人收入適用於最高邊際稅率48.5%,那麼他可以同僱主協商將部分收入作為退休金,那麼這部分退休金僅需交納15%稅收而不是最高稅率。不同年齡納稅人有不同的繳交率上限,一個50歲的納稅人可以繳交的退休金高達126,306澳元。雖然納稅人可以逃避最高的邊際稅率,但是他卻逃避不了退休基金的各種附加費用。
當然稅收還存在其它許多避稅渠道,如果支付取締這些避稅措施,那麼由此所增加的稅收足可以向所有納稅人提供減稅。僅調整最高邊際稅率不能達到減稅目地,因為如此多的避稅手段仍然可讓富裕納稅人(甚至於一般納稅人)合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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