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慶海:青年的冤死與文化的惡習
【大紀元3月21日訊】據3月15日《新京報》報道,今年1月18日,河南滎陽警方抓獲一名可疑男子,經審訊,該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廣平等地奸殺4名婦女的犯罪事實。1月19日,河北廣平警方將這個名叫王書金的男子押回,之後押解其到石家莊市郊區作案現場指認時,卻從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書金交待所犯下的凶案,案發當年已被當地警方偵破,該案人犯聶樹斌 10年前已被執行了死刑,執行死刑時不到21歲。
不用再看別的,只這100多個字,我們就可以知道,又發現了一個被冤枉的人,而且是一個含冤而死的人。這使我想起近幾年發生的另兩起大冤案,即杜陪武和李久明的冤案。他們的冤案是因為同樣的原因而造就的——刑訊逼供(杜和李的案子中存在刑訊逼供已是事實,聶的案子是否有刑訊逼供還沒有報道,但相信如果沒有刑訊逼供的話,聶又如何會自誣有罪呢?),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被發現的——真正的案犯意外被逮捕並供認。所以,如果說這樣的冤案是一個意外,那麽我們不能不懷疑為什麽“意外”會如此之多?
此案公佈後,引起中國網民的極大關注,幾天來,國內各論壇有大量評論此一事件的貼子,各報也有許多評論文章直指有關部門因為“命案必破”的混帳邏輯而草菅人命,與謀殺無異。然而筆者以為,此類事件的屢有發生,說明不是單單因為某些部門的混帳、或者某些工作人員的混帳而形成的,而是有很深刻的文化背景,是中國文化中的惡習決定了此類事件的必然存在。
比如,你走遍中國所有的看守所,會聽到一個同樣的說法:“大風刮進來的,也要在這 裏面住上三個月。”又比如你如果有哪天進了看守所,即使你只被關了幾天便被放出來,而且不管你是因為什麽原因進去的,你在你周圍人的眼中也已是一個罪人了。他們的理由很簡單,好人如何能進那裏面去?這是對於那些僅僅被指控有罪的人而言的,已經是很有人情味的了。至於對那些已被法律認定有罪的人、那些正在服刑的人,國人的冷漠就更有殘酷的味道。比如有這樣一件事,即被判死緩和無期徒刑的人,在改判有期徒刑後,他在看守所時的羈押期是不被包括在改判之後的期限之內的。而現實的情況是,在中國這個極不重視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環境下,從偵查到審查、再到審判這樣一個過程其實很沒有什麽規定可言,這也就造成了中國現實中存在的極為普遍的超期羈押問題。有的人在看守所裏一住就是3年、5年,甚至10年、20年。比如我在滄縣看守所被羈押時,同所便有4個羈押期已有7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而在我到了石家莊北郊監獄服刑時,又見到一個從17歲時便被羈押,羈押十多年後才被判無期到監獄服刑的小夥子。於是,我們便會在中國的服刑人員中發現大量這樣的例子:兩個同時被捕的人,一個在羈押1 年後便被判無期徒刑入獄,一個則是在羈押5年或更多年後被判無期徒刑入獄。我們假定他們都是根據有關規定入獄兩年後改判成有期徒刑18年,但後者因為他的羈押期比前者多出4年,所以無論他如何懺悔,如何“改造”,他注定要比前者在監獄中多住上4 年。這公平嗎?這合理嗎?但又有誰來為此而呼籲呢?中國的人大代表中有人去瞭解這一情況嗎?中國的“全國人大”會為此而通過某一項議案嗎?中國社會中的變通人們如果知道了這個不平等的規定會認為應該修改嗎?就前兩者來說,以我服刑4年的經歷,根本就沒有發現哪個人大代表去找服刑人員瞭解情況,而後者關於普通人的關心問題,我也很為之懷疑。為什麽?是因為人們在個人意識中已確定他們——那些服刑的人不是好人,或者還可以說,在人們的潛意識中已不把他們當作人!所以,人們已根本不屑於 考慮他們的權益!
所有中國人應該意識到這樣一種意識是不人道的、是危險的。人們應該承認,無論是被 控犯罪的人也好、已被判刑的人也好,他們都應擁有最基本的人權。他們自己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社會也有義務維護他們的權益。比如媒體,他們應隨時跟蹤並公正報道一切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而非只是充當公、檢、法部門立功受獎的吹鼓手。有人說,制度象空氣一樣,每個人都不能免除它的影響。我想,文化更象空氣一樣,每個人更無法免除它的影響。不要認為我們可以置身事外,如果我們不能在這樣的問題上有所反省,也許下一個被冤殺的人正是我們自己。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居中國
──轉自《觀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