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則徐:人治不規範,憲政沒出路
【大紀元3月20日訊】十八年前,1995年,因為我批評憲法的言論,受邀請去復旦法律系研究生宿舍,被一群師生圍著進行了一場通宵辯論(那時這是很危險但也是很無奈的思想交流方法)。記得我的主要觀點是:作為根本法,憲法必須簡約,政治中性,所以,中國沒有真正的憲法,修憲將是中國今後幾代人的任務,要不斷地修憲;雖然中國現有的憲法並不是真正的憲法,但如果具體法的制定能夠遵循憲法所確立的字面原則,不隨意地掏空憲法字面的直接意思,中國仍然能夠成為一個法治的憲政國家;憲法的根本並不體現在它的文本形式上,而是體現在它的實施過程中,因此,世界上的任何一部憲法都既可能是民主政治的依據,也可能被當作專制政治的依據,憲法本身不能解決一個國家的民主與專制問題;憲政──法治,是現代國家的基本特徵之一,是中國改革的基本方向,但要達到這一點,法制本身並不是主要的動力和保障,恰恰相反,法治國家的基礎是人治的規範化,要通過對人治進行調整、改革甚至革命才能夠達到。這在當時是非常激進、令人毛骨悚然的言論。
我一直認為,雖然法治是現代國家管理的特徵,但只是特徵之一,不能代替全部。法律是人的法律,是由人制定、解釋並實施的。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除了看她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完善性,更要看她的司法實踐,司法實踐所體現的法律才是這個國家實際的法治狀況。司法實踐較之法律制度,更有著“人為”因素,是人的法律實踐。也就是說,法律在根本上,是要由人來“治理”的。法治的完善程度,實際上決定於人治的完善程度。人治的完善程度一定會由法治的完善程度體現。這一關係無法把它倒過來,即法治的完善決定人治的完善。是有了拿破侖,才有了拿破侖法典,有了美國的獨立才有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有了共產黨建立新中國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不是相反。因此,法治必須對人治進行調整才能夠實現,中國當下呼聲日高的憲政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治(法制)問題,而必須通過對人治的改革才能實現。可以認為,人治不規範,憲政是沒有出路的。中國有憲法已經不是一朝一夕了,但中國無論是解放前還是解放後,沒有實現過一天憲政,原因並不是憲法不完善,而是人治一直做不到規範。憲法不完善可以研究,可以修改。英國不僅保留了國王,而且連一部明確的憲法也沒有。憲法是不是完善,甚至有沒有憲法,並不是一個國家實現憲政的絕對條件。憲政的根本是在於貫穿整個政治體系、行政體系、法律體系、經濟體系、文化體系乃至人們日常生活的憲政精神,這一精神並不是來源於法制的革命,而是來源於人治的革命。人治不能規範,再完善的憲法也是招牌,甚至只要願意和不怕難為情,任何時候都可以號稱已經實現了憲政。
近有一案,可以說明點問題。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沈陽劉湧特大黑勢力團伙案作出終審判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劉湧,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當然可以,這是法律賦予終審法院的權力,是完全合法的。但是該法院判決有兩點違背了“人”的常理和普通智慧:一,該案首犯劉湧免死而主犯宋健飛沒有免死,即同一案件罪重者活、罪輕者死;二,荒唐透頂的免死判詞:“被告人劉湧及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劉湧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兩點實在不值得分析、批判了。但是,這就是法律。不合法?合法。違憲?不違憲。相關法律問題高深?學過普法就懂了。問題在法治?不是。如此荒唐的判決和判詞不是法治問題,而是人治問題,是不規範的人治導致的荒唐法治。
從網絡上看到消息,同一天,因為是抗戰勝利紀念日,有人跑去人民英雄紀念碑獻花,竟然被武裝警察(武警是國家的準軍事力量,不是國防正規軍,而是軍事化的執法者)攔住不允許,理由是上面有規定。事情雖小,卻是政府機構、法律機構對人民愛國情感的巨大侮辱和傷害。這是法治問題嗎?不是,是人治。表面上,是憲法權利的問題,實際上,是國家的人治規範性問題。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當今世界任何一個具有獨立大國意識的國家,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乃至韓國這種需要別國駐軍保護的國家,不管其是有憲法的國家還是沒有憲法的國家,不但不會帶來國家政治穩定,反而將導致規模化的政治抗議運動,不迫使“總統”下台也會迫使部長下台。這不是法治問題,而是人治問題。任何一個現代國家,縱使有一萬條法律上的理由和權力,也沒有官員和機構敢對人民啟動“法律”程序作如此禁止規定。
以上兩件事,其實在中國是見怪不怪的,類似事件附拾皆是。這類事情的發生,過去是打著方針、政策和領袖指示、教導的旗號,現在越來越多是打著法律、法規的旗號,將來說不定是打著憲政的旗號。人治不規範,憲政最終只會是虛假的憲政。
人治問題不解決,憲法無論完善不完善,終究只是空文。首先就在制定憲法的全國人大,大量的具體法對憲法精神進行了限制、抽空和超越。再到了各個地方和部委,在全國人大具體法的基礎上,大量的法律、法規又進行了進一步的限制、抽空和超越。高法、高檢總應該是維護憲法的吧?去看那些解釋、通知、規定等等,對憲法精神的限制、抽空、超越的內容比比皆是。太多了,例子也用不著舉了。就從法律制定、發布的形式上說一條司空見慣的現象:經常有高法、高檢乃至公安部發布聯合通知、規定之類的事情發生。這算什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是可以“聯合”的嗎?是可以權力合並的嗎?這是憲法允許的嗎?這三家一聯合,不是變成司法壟斷托拉斯組織了嗎?人類有憲法以來,什麼時候有過這種憲法精神?表面看這是法制問題,其實本質上是個人治問題。之所以可以司空見慣地“非法” 聯合,在明確的形式上,是有一個統一領導三家但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人治機構──政法委,還有一個實際上的統一領導人治組織──紀委。既然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際上法、檢、公都是被統一領導的,因此,司法托拉斯就是自然的了。這是在憲法裡解決的嗎?不是。中國的憲法哪怕不完善,但既然叫憲法了,就不會允許司法托拉斯組織體現到憲法裡去,這是最基本的憲法常識,因此,這完全是一個人治的問題,是要通過人治的規範化解決的。人治的規範化不是一些人所講的依法管理問題,而是一個有更多內容、更深刻意義的問題。簡單地講“依法……”,等於祈求奴隸主依法鞭打奴隸,而不是要奴隸主不做奴隸主。
在 1985年的通宵辯論過程中,我始終強調這麼一條:雖然法律是權威,但已有全部法律的合理性必須被懷疑;只有懷疑法律的合理性,才能推動法治的進步;而對法律合理性的懷疑力量,正是來源於對人治的變革精神。我的這一想法,對一般研究法律的人來說,是很難接受的,因為一般研究法律的人總是有著對已有法律體系近乎崇拜的相信,達到了愚忠的地步。但在中國,我想,只要仔細地體會,只要是真正推進法治、提倡憲政,我的這一想法即使不能接受,也一定是可以理解的。從本質上說,法律具有保守性,因此,法治總是對已有社會秩序的強力維護。在當今改革的中國,一方面,由於社會的相對穩定是改革成功的保證,是要在保守主義基礎上進行改革,因此,法制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中國的改革也越來越具有急迫性,隨著改革的發展,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思想到了必須整體化動作的階段,一些陳舊的問題、堡壘也到了需要用激進主義攻堅的地步,而這正是人治的問題。甚至可以認為,憲政的實現本身,並不是修改幾條憲法的問題,不是重不重視憲法的問題,而是必須要通過對人治規範化的攻堅才能達到的。
一句話:人治不規範,憲政沒前途,這是中國的實際。
──轉自《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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