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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大紀元3月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曾經喧騰一時的台前交通部長(蔡兆陽)控告商業周刊誹謗案,經過高院更二審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本被判有罪的前商周記者(林瑩秋)是在合理查證後才報導,改判(林瑩秋)無罪確定。不過,商周前總編輯(黃鴻仁)則還是被判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至於民事部分,法院已經判決林瑩秋、黃鴻仁和商周要一起賠償(蔡兆陽)新台幣60萬元。
1996年10月間,商業周刊報導當時擔任交通部長的(蔡兆陽)整修官舍,大手筆花了新台幣270多萬重新裝潢,而一名筆名(秦漢硯)的男子則在商周上撰寫文章,形容蔡兆陽氣量狹小,為了撤換高鐵籌備處處長,可以連發多份新聞稿。
由於商周的報導觸怒了蔡兆陽,蔡兆陽因此一狀告上法院,案件在一、二審時,商周前總編輯(黃鴻仁)和記者(林瑩秋)都被判有罪。不過,他們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在大法官509號解釋出爐之後,被告的舉證責任才得以減輕,檢察總長也提出非常上訴,案件經過高院更二審調查之後,由於法院認為林瑩秋在報導之前有經過合理查證,因此,沒有誹謗故意,所以改判她無罪。
至於(黃鴻仁)涉案部分,法院則考量黃鴻仁以不能洩漏消息來源為由,不願說出筆名(秦漢硯)的男子究竟是誰,也拿不出具體事證證明報導為真,因此,仍然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