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莫少平律師﹕中國司法問題(上)
【大紀元3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北京著名民主人士趙昕先生自2月3日起以涉嫌“聚眾扰亂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現改為監視居住﹐北京的著名刑事訴訟律師莫少平先生已被邀請為趙昕辯護。
莫少平律師是最早從事中國私人律師事務的律師之一﹐1995年建立了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莫律師因敢于為异見人士出庭辯護而被譽為中國法律界的“良知”,他曾為多個大陸异議人士擔任過辯護律師﹐包括劉念春、劉曉波、方覺、中國民主黨發起人徐文立、江棋生、“新青年學會”﹑遼陽市工運領袖姚福信﹑楊建利﹑被指控偽證的北京律師張建中﹑地下基督教“華南教會”龔盛亮等。
大紀元記者辛菲3月16日採訪了莫少平律師。莫律師介紹了趙昕的案情,他表示對趙昕案持樂觀態度﹐從目前已知的事實無法對趙昕定罪。
莫律師指出﹐上海市司法局對郭國汀律師的行政處罰毫無道理﹐根本站不住腳。他認為律師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庭上的發言和觀點都應該是免責的﹐都不能作為處罰的事由。
莫律師指出﹐當前在中國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職業環境很艱難﹐官方去年公佈的數字﹐現在的律師為刑事案件出庭辯護律還不到百分之三十。原因主要是從事刑事辯護的風險非常大﹐“律師偽證罪”導致惡劣後果﹐對律師界打擊很大﹐受強烈爭議 ﹔從事刑事辯護律師的報酬﹑收益比較低﹔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成就感也是非常低的﹐這個主要是源于中國還不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
莫律師指出﹐中國司法不獨立﹐法律本身就是這樣設計的﹐法官並不能做決定﹐在法律規定之外設立了一個“ 政法委”的機構﹐實際上是共產黨領導公檢法司﹐進行司法活動。
莫律師指出﹐法律明文規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員是犯了什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很多律師不去做這個事情﹐那很多人的權利就得不到更好的維護﹐所以既然法律上沒有禁止律師為這些人提供法律幫助﹐他就覺得總得有律師去做這個事情。大家都不做﹐就更沒有辦法為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那也沒法促使中國的法制改進。
莫律師指出﹐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上書全國人大﹐反映他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行為﹐是法律賦予高律師的權利﹐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的正常的權利﹐任何機關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他這種權利﹐如果高律師因為這個事情受到某些機關的處理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這些機關在違法。
莫律師表示﹐不管涉嫌犯什麼罪的﹐本身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得到合法的維護。所以﹐不管是法輪功﹐還是政治良心犯﹐無論涉嫌什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辯護。他表示如果有法輪功學員需要他辯護﹐他可以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莫律師指出﹐中國的勞動教養的條例﹐是和現在的立法法矛盾的﹐本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應該被取消。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抨擊和批判是由來以久了。而且從中國的現行法律來說﹐如果是勞動教養﹐就應該有“勞動教養決定書”﹐被勞動教養人拿到這個決定書後在一定時間內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教養。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出示“勞動教養決定書”﹐或者沒有告知被勞教人員如果不服勞動教養﹐可以在多少天之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沒有告知被勞教人員有權請律師﹐那公安機關就是違法的。
莫律師最後指出﹐司法不公導致很多社會矛盾激化。一個國家的法制可能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需要很多人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法制的進步需要政治體制的改革﹐如果不進行徹底的政治體制改革﹐那很多矛盾是解決不了的。並且﹐中國現在的政治改革實際上對經濟的發展形成了一種瓶頸。如果政治體制不進行徹底的改革的話﹐對中國的經濟更深層次的﹑更遠的發展都會產生影響﹐甚至最後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障礙。
以下是大紀元記者辛菲對莫少平律師的採訪實錄﹕
(一) 莫律師對趙昕案持樂觀態度
記者﹕莫律師﹐您好。我是大紀元記者辛菲。我剛採訪過趙昕先生的太太﹐她提到已經邀請您為趙昕先生做辯護﹐不知您是否方便介紹一下這個案子的現狀和可能的發展呢﹖
莫律師﹕好的。北京市公安機關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抓了趙昕﹐具體的措施是刑事拘留。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所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37天﹐實際上拘留期是30天﹐另外的7天是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
趙昕的刑事拘留到期後﹐公安機關按照程序向檢察院提起逮捕的申請﹐承辦的警官告訴我們﹐檢察院沒有批准對趙昕的逮捕﹐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只能變更強制措施﹐不能再繼續羈押他了。
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有兩種﹐一種就是“取保候審”﹐最長的期限可以12個月﹐另外一種就是監視居住﹐最長的期限是6個月﹐當然還有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這個案子確實不能成立﹐它可以做出徹案的處理﹐等於是徹底放人﹐把這個案子了結了。
現在他們對趙昕採取的是一個變更強制措施﹐並沒有把案件撤掉﹐這個案子還沒有徹底了結﹐不過是變更了強制措施﹐不能對趙昕進行羈押了。
記者﹕聽他太太說﹐現在跟趙昕還聯繫不上﹐不知道他人在哪裡。
莫律師﹕從法律角度來講﹐公安機關在這一點上確實是違法的﹐沒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則進行。
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公安部的規定﹐監視居住﹕第一﹐監視居住的場所應該是首先考慮他在辦案機關所在地有沒有合法的固定住處﹐如果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有合法的固定住處﹐那麼監視居住的場所首先是放在合法的固定的住處。如果沒有合法的固定的住處﹐那麼辦案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可以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一個固定的居所。
趙昕在北京有合法的固定的住處﹐但是他反而沒有﹐起碼到現在為止﹐沒有讓他在家裡面進行監視居住﹐而是不知道被放在什麼地方了。
為此﹐我們昨天也向具體的辦案機關﹐也就是北京市公安局預審支隊﹐提交了一份律師意見﹐明確指出他們的這種作法是不對的。
從另一個角度講﹐按照法律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是可以和他原來共同生活的人一起居住的﹐或者他可以隨時見到他以前共同生活的人﹐而且也可以隨時見律師﹐這是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或者個人批准的。
在這一點上﹐現在具體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也沒有安排他的妻子和律師會見已經被告知是監視居住的趙昕﹐這一點也是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做。這一點我們也向他們指出來了。就是說﹐趙昕如果是被監視居住﹐他的妻子應該隨時可以見他﹐我們作為他聘請的律師﹐也是隨時可以見他﹐這種會見是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和個人審批的。
記者﹕您下一步對這個案子有什麼打算嗎﹖
莫律師﹕現在我們給公安機關遞交了一個信函﹐他們應該給我們回函﹐我們希望最好的結局﹐對趙昕監視居住的場所能夠放在他家裡﹐如果退一步講﹐他們如果覺得案情需要﹐非得讓趙昕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進行監視居住﹐也應該儘快安排趙昕和他的妻子以及作為律師的我見面。
記者﹕您對這個案子的成功抱有希望嗎﹖
莫律師﹕我在趙昕被刑事拘留期間會見過趙昕﹐在會見趙昕的時候﹐從趙昕那裡了解的他所謂涉嫌的犯罪事實﹐了解到的公安機關認為可能構成趙昕的犯罪的事實﹐我認為公安機關定不了趙昕的罪了。而且﹐如果很明顯地構成了犯罪﹐那我相信在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檢查機關原則上也不會拒絕。現在確實檢查機關沒有批准逮捕趙昕的申請。
記者﹕所以您覺得情況還是比較樂觀的。
莫律師﹕是的。如果限于到目前為止﹐公安機關所了解到的事實﹐或者說我向趙昕所了解到的事實﹐如果沒有其它的事實﹐沒有其它的公安機關的指控的話﹐現有的事實是構不成給趙昕定罪的。
記者﹕您剛纔提到公安機關所了解到的事實﹐或者說您向趙昕所了解的事實﹐您能說得更詳細一些嗎﹖大概是哪些事實或者說是指控﹖
莫律師﹕因為現在案件還沒有公開﹐所以涉嫌的事實﹐還不便於說得過多。
(二) 上海市司法局對待郭國汀律師沒有道理
記者﹕最近郭國汀律師的事情﹐不知您聽說沒有﹖海內外都比較關注這件事。
莫律師﹕對。說得更準確一點的話﹐他不是被吊銷律師職業證一年﹐而是停業一年﹐我這裡有上海市司法局對他的書面決定﹐對他停止律師職業一年。這是屬於行政處罰。對這個決定呢﹐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處罰郭國汀律師的理由呢﹐需要具體去論證。比如說﹐他認定郭國汀律師發表了什麼什麼東西﹐這個東西是不是違反了律師的職業操守﹐或者違反了做律師的基本準則﹐是需要具體看到郭國汀律師寫的東西以及看看怎麼得出結論的﹐應該由更多的權威人士去分析。
另一方面﹐涉及到郭國汀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這個﹐我個人覺得﹐如果對一個律師進行行政處罰﹐把一個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作為處罰的事由﹐這個是講不通的﹐我是不敢恭維的。因為作為律師來講﹐他對他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庭上的發言和觀點﹐無論是對還是不對﹐成立還是不成立﹐能不能被法庭採納﹐從一個基本的規則來講﹐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都應該是免責的﹐都不能作為處罰的事由。上海市司法局這樣的論點毫無道理﹐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三) 中國律師界現狀 刑事訴訟律師艱難
記者﹕我此前也採訪過幾位律師﹐他們都覺得在國內﹐為弱勢群體辯護的律師很艱難﹐不知您是否有同感﹖
莫律師﹕總體上﹐如果界定得更清楚的話﹐分為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目前在中國的職業環境﹐我是有同感的﹐確實還不如在老的刑法﹑刑訴法那個時候律師的職業環境好。
當然這不只是我個人的觀點﹐很多律師也都有同感。
一個官方公佈的基本數字﹐說中國的刑事案件﹐有百分之七十多是沒有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這是一個很可怕的數據﹐而且還是官方公佈的。
記者﹕是什麼時候公佈的呢﹖
莫律師﹕是去年的《法制日報》。這個數字很可怕﹐也就是說﹐現在的律師為刑事案件出庭辯護律還不到百分之三十。
記者﹕您覺得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呢﹖
莫律師﹕簡單地講﹐第一﹐涉及到律師從事刑事辯護的風險非常大﹐從新的刑法﹑刑訴法頒佈以來﹐刑法的第306條﹐俗稱“律師偽證罪”﹐因為這個罪名被抓的律師﹐雖然不是準確數字﹐但是也有兩﹑三百人了﹐有的說更多。
記者﹕您是指自新的刑法﹑性訴法頒佈以來嗎﹖是哪一年頒佈的呢﹖
莫律師﹕是的﹐因為老的刑法沒有律師偽證罪﹐是97年頒佈的。以“律師偽證罪”為由抓律師﹐也就是說律師的風險非常大。律師有的時候都保護不了自己﹐怎麼能替當事人進行辯護呢﹖
第二﹐從事刑事辯護律師的報酬﹑收益相對來說﹐比較低﹐不象從事民商式案件的那些律師收入高。
第三﹐坦率地講﹐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成就感也是非常低的。這個主要是源于中國還不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很多刑事案件﹐特別是一些比較敏感的案件﹐實際上根本不是由法官﹐甚至于法院本身決定的。
記者﹕現在在國內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大概有多少呢﹐或者在律師界的比例大致多少呢﹖
莫律師﹕這個我現在還不是很清楚。因為中國律師業﹐起步比較晚﹐所以律師所從事的專業不是劃分得那麼細﹐也就是說﹐一個律師不是只從事一方面的案子﹐比如“婚姻家庭”﹑“銀行金融”﹑“刑事法律”等等﹐沒有劃分地那麼細﹐也就是說﹐很多律師往往是幾類案子都做﹐但是現在的趨勢﹐很多很多的律師是不願意從事刑事辯護這種業務的﹐有的律師事先就公開講﹐我不做刑事案子。
以前不是這樣的﹐特別是79年刑法﹑刑訴法剛剛頒佈的時候﹐那個時候﹐很多律師﹐或者很多後來出名的律師﹐都是從事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的辯護業務。
而現在﹐很多律師﹐甚至于比較有名的律師﹐都是明確地表態﹐不去做刑事案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結論確實是﹕現在從事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環境不如以前﹐這是大家公認的。
(四)中國司法不獨立 共產黨凌駕于法律之上
記者﹕您能具體談一談司法不獨立的問題嗎﹖
莫律師﹕是的。當然﹐你要分析一下﹐中國的法律制度的設計本身也沒有把中國設計成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我是有根據的。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面﹐有關司法審判方面﹐它的規定是﹐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要注意是“人民法院獨立審判”﹐不是法官獨立審判。按照法律的規定﹐法院有所謂的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可以對所謂的重大疑難案子有最終審判權﹐而具體在法庭上開庭審理的法官可能最終沒有對案子的審判權﹐也就是形成了“審而不判”﹐法官在法庭上審理案子﹐但是沒權判。“判而不審”﹐就是能夠有決定權﹐對案子做最終決定的審判委員長的成員﹐他們並沒有在法庭上審理案件﹐他們只是聽法官的彙報。
這個本身就不是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的一個設計。
同時﹐還有一個﹐按照行政區域﹐還設置了一個“政法委員長”的這麼一個機構﹐各個地方都有﹐比如“北京市政法委員長”﹑“遼寧省政法委員長”﹐到區裡﹐還有比如“北京市東城區政法委員長”﹐到中央還有“中央政法委員長”。
往往這些政法委員長的書記都是那個轄區的黨委副書記﹐最起碼是常委。而往往那個地方的法官﹑檢察官是公安局局長﹐他們反而倒是政委委員長的副書記。當然有的時候﹐公安廳的廳長也兼任政法委書記。
記者﹕政法委是個什麼概念呢﹖
政法委﹐實際上代表共產黨﹐是一個領導公檢法司﹐進行所謂的司法活動的機構﹐它的權力相當大。這個機構本身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從憲法的角度﹐只規定了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並沒有說不受黨派的干預。所以從一個真正了解中國法律的角度﹐就會知道中國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司法不獨立的。
所以從中國的整個法律設計上﹐確實也沒有把中國設計成一個司法獨立的制度。當然我是從法律角度來分析。
籠統地講﹐中國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要深入下去的話﹐通過了解中國的憲法和有關規定﹐它本身確實從制度設計上就沒有設計成一個司法獨立的制度。
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了。當然是不是要改進﹐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認為﹐一個法制國家﹐應該必須確立一個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制度﹐才有利于國家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公正。
記者﹕您剛纔闡述了政法委的概念﹐是不是說共產黨最終決定呢﹖凌駕于法律之上。
莫律師﹕可以這麼說。在中國的司法制度上﹐確實有這麼個機構—政法委﹐它是對法院的審判或者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確實能夠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甚至某種意義上講﹐起着相當決定性的作用。審判的法官不能自己決定﹐特別是一些敏感的案子。
剛纔我也說了﹐憲法的規定﹐叫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所以如果覺得法官有問題﹐都可以換﹐這種情況﹐還是可以叫“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外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
(五)為良心犯做辯護的原因和意義
記者﹕您以前為徐偉﹑姚福信﹑杜導斌等很多良心犯做過辯護律師﹐是嗎﹖
莫律師﹕對﹐有不少類似這樣的﹐都是我出面辦的。
記者﹕您剛纔提到在中國﹐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職業環境艱難﹐您為什麼選擇或者說敢於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一些敏感的案件﹖
莫律師﹕應該說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吧。一個是﹐雖然中國不是司法獨立的國家﹐或者說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一個法制國家﹐但畢竟它有法律規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員是犯了什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這個是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的。很多律師不去做這個事情﹐那很多人的權利就得不到更好的維護﹐所以既然法律上沒有禁止律師為這些人提供法律幫助﹐我就覺得總得有律師去做這個事情。大家都不做﹐就更沒有辦法為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那也沒法促使中國的法制改進。
第二點﹐我始終堅信﹐有很多事情是“千秋功罪﹐后人自有評說”﹐也就是說﹐不是一時一刻就能對一件事情做出公正的﹑經得起歷史考驗的評價﹐有很多事情可能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和歷史的檢驗﹐才能最終確定誰是誰非﹐所以我總是舉例﹐曼德拉當時也是被認為觸犯南非的法律﹐也被判了刑﹐坐了20多年的牢﹐金大鐘﹐當時也是被認為觸犯了韓國的法律﹐最後甚至被判死刑了﹐但歷史最終的結論是﹐這些人當時所做的事都是對的。
有些東西﹐還有待于歷史去做一個真正的公正的評價。
我辯護的這些人﹐儘管現在被指控為一些罪名﹐但我堅信﹐歷史最終會做出一個正確評價。
記者﹕您覺得您為這些人辯護﹐起到一個什麼樣的作用或者影響呢﹖即使現在不一定每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結論﹐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您覺得您所從事的事業是否具有更深遠的意義﹖
莫律師﹕它的意義在於﹐通過這種具體的實務性的操作﹐總會對國家的法制進程﹐雖然起的作用不是多麼巨大﹐但在潛移默化地對中國的法制進程起到一種積極的作用。
比如說﹐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個基本權利的問題。我所做的杜導斌的這個案子﹐最後他被判緩刑出來了。司法機關在指控杜導斌的時候﹐實際上是從杜導斌在網絡上發表的300多篇文章﹐100多萬字的這些中間挑出了26篇文章﹐認為有問題﹐而26篇文章中﹐其中又抽出7句話﹐認為這7句話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7句話總共125個字。我記得﹐杜導斌在你們大紀元上也發表過不少文章。
我完全不同意當地司法機關的指控﹐以及法院的判決﹐法院還是認定他有罪﹐當然可能最後是有些折衷﹐確實等於把他放出來了﹐但畢竟還是認為它26篇文章中的125個字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這個案件本身也引起大家的一個關注﹐引起大家思考什麼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它和公民的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該怎麼去界定﹖怎麼劃分清楚﹐引起大家的關注和討論。
所以現在就在呼籲﹕要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嚴格的界定﹐到底什麼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甚至有的人說應該取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為這個罪名﹐很容易造成﹐當你不同意某個人的觀點時﹐最後導致你通過一種法律手段來追究責任。
所以我覺得不管怎麼說﹐涉及到這些罪﹐引起大家的關注和討論﹐或者最起碼地﹐讓許多人通過這些個案了解到中國的一些法律規定﹐我覺得這些對推進中國的法制都是有益的。(//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