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手機砸到頭 乘客獲判賠十五萬
【大紀元3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行李砸到旅客臺灣判賠首例,男子王有雄搭乘某航空公司班機時,一支手機自上方行李櫃掉落擊中他的頭部,經王某訴請賠償後,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他雖僅有頭部輕微外傷及暈眩情形,但身心已受痛苦,遂引用消費者保護法中無過失主義精神,認為旅客在飛航中受傷,航空公司不論是否有過失均應賠償,故判航空公司應賠償王某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這也是國內航空公司因行李砸到旅客而判賠的首例。
法界人士指出,在無過失主義精神下,除了航空公司外,火車、巴士等交通運輸業者及餐飲行業,都有可能因此付出意外賠償,若有顧客在店內或交通工具上發生跌倒、被物體砸中等意外,除非是顧客自身疏失所致,否則即得負起賠償之責。
航空公司原本不服判決,已上訴至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院已於本週一開庭審理,但次日即放棄上訴,航空公司表示,此事已獲圓滿解決,官司已確定落幕,將會繼續提供顧客最好的服務。
判決書指出,王有雄於九十一年3月13日,搭乘某航空公司班機,自馬來西亞經吉隆坡返回台灣,但飛機在起飛不久,他頭頂上的行李置物櫃掉下一支手機,王有雄主張,他被手機砸中頭部,並出現腦震盪、頭部外傷、暈眩等情況,故要求看護、醫療費及就醫交通費廿五萬元。此外,王有雄也認為,航空公司在此事件中,對他未盡妥適照料及保護顧客之責,以致他的身心遭受極大痛苦,王有雄認為依據消保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確保提供服務沒有安全上的顧慮,但他卻在班機中遭手機砸頭,故另外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廿四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航空公司則主張,王某在機上被物品擊中後,由空服人員在飛行途中予以照料,且在航空公司於飛機降落中正機場時,直接由停機坪將他送往桃園敏盛醫院救治,已善盡保護及照料之責,且這是王某與其他乘客的糾紛,不應由航空公司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認為,航空業者在機上提供置物櫃供旅客放置行李,屬於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務」之一,依消保法第七條規定,業者應確保置物空間安全,若有物品自櫃內掉下擊傷旅客,在無過失主義原則下,航空公司雖已善盡告知之責,以廣播請旅客注意行李滑落之危險,但仍應負賠償之責。法官審酌王某並無法證明自己仍須要看護、就診等支出,僅判准他可獲十五萬元的精神損失,廿五萬元的醫療等費用則予駁回。
服務至上 航空公司不上訴了〔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該航空公司方面表示,這起乘客搭機被從行李櫃掉落手機砸到的事件,當年瞭解整起意外發生過程,認為錯並不在該公司,去年11月法院初審,法院判賠十五萬元,不僅對方上訴,公司方面也不滿此判決而提起上訴。後來由於對方表達出善意,願意放棄上訴,航空公司站在服務至上的立場,決定賠償對方精神賠償及醫療費用共十五萬元;該航空公司強調,此事件為一起特殊個案,不會成為日後處理類似事件通例,希望全案就此落幕。
無過失主義 保障消費者(記者劉志原特稿)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中「無過失主義」精神,民眾在消費時,只要不是因自身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提供服務的業者,即須負起賠償之責,這對消費者來說,可以獲得更高的保障,但業者恐將「賠不完」,業者「自保之道」,就是為顧客投保意外險,除了可給顧客更周延的保護外,也可避免出事時須付出鉅額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否則若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失,即應負賠償之責,但若企業能證明無過失著,只能減輕賠償責任,但仍應賠償,此即無過失主義。所謂服務,舉凡航空交通運輸將旅客運送到目的地;餐飲業提供食品及場地供民眾消費及其他產業提供產品供民眾消費、使用,均屬消保法規範的範圍內。
如民眾喝咖啡燙傷、被服務生灑湯燙傷、遭店內物品砸傷、在店內滑倒受傷與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內受傷或損害,業者均應負起無過失的賠償之責,若顧客本身有疏失,業者只能減輕責任,不能完全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