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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
【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七日電)貪圖小利出賣存款帳戶者可能會得不償失。台中縣一名陳姓男子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運用,不但被判刑三個月,還被判賠被害者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多元的受騙損失。
高雄一名趙姓男子接獲詐騙集團的中獎函件,未深入查證,就按詐騙者的指示,匯款一百四十萬九千二百元到對方指定的帳戶,結果一去不回。
趙姓男子不甘受損,查出匯款帳戶屬台中縣陳姓男子所有,進而向檢察機關提出控訴。陳姓男子交付存款帳戶供詐騙使用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幫助詐欺犯行,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確定。
在刑事責任外,趙姓受害人也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並未到場辯護,也未提出任何聲明或書狀,承審法官依據相關資料與事證,判決陳姓男子敗訴,須賠償趙姓男子一百四十萬九千二百元,且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同時還得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