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五日電)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指出,故意虛報虧損的企業將予以處罰,最高罰人民幣五萬元。
北京娛樂信報今天報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出通知,確定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原則。
通知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通知說,處罰標準分為兩種情況,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將被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將被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通知指出,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國大陸的「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而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