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反分裂法 別光用罵的
【大紀元3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特稿
反分裂法內容稍事修改,外界又是各有解讀,但是細究反分裂法的原意,就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戰爭授權法,「和平統一的條件」與「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在中國的解釋下又有什麼差別?根本就是換湯不換藥。
令人失望的是,陸委會強烈的譴責聲明中,雖語氣嚴重,甚至「角頭流氓式的勒索」都出現,但通篇找不到反制中國的具體措施,連最迫切需要檢討的兩岸經貿政策,都不能勇敢表達「踩煞車」的態度,難免予人「色厲內荏」的批評。
中國在反分裂法規定的對台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三條件中,第三項條件從「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改成「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但什麼叫條件?什麼又是可能性?還不是中國自由心證,隨中國定義,中國要打台灣,就能做出該打台灣的解釋。
從反分裂法條文來看,它已將對台敵意推到極致,亦即將過去口中所說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的政策,具體規定在其法律中,換言之,中國只要有能力,隨時可武力併吞台灣。
這樣的一部惡法,除了民進黨發起三二六大遊行,呼籲全民共同表達心聲之外,台灣政府實在應該拿出更具體的作為。
過去兩岸經貿一直存在「積極開放」有餘,「有效管理」不足的情況,台灣對大陸的經貿依存度日益升高,面對反分裂法的危機,台灣政府難道不應調整「向西傾斜」的經貿政策?
再者,台灣政府明知中國「以商圍政」的統戰策略,如今反分裂法態勢更形緊迫,台灣難道放任台商繼續前仆後繼地到大陸投資,而無視於大陸投資的政治、經濟風險升高?並且成就中國以商圍政的招數嗎?
台灣強硬回應反分裂法,當然需要,但是台灣更需要政府調整偏頗、不當的大陸政策,與中國的周旋是長期的,台灣總不能一手罵老共,另一手又大開兩岸政策方便之門,讓人民搞不懂老共是敵是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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