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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者:反分裂法制定在扭曲歷史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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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羅廣仁台北十四日電)中國人大會議今天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條文明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等,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陳儀深認為中國大陸的反分裂法建構在扭曲的歷史基礎上,近代史上台灣只有在西元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間與中國大陸同屬國民政府政權。

對台灣史有深入研究的陳儀深指出,中國政府不斷強調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份」,但歷史事實是,直到明朝的鄭成功擊退荷蘭人,才是漢人政權首度觸及台灣本島,清朝滅明鄭後,首度將台灣納入中國版圖,但西元一八九四年的馬關條約,清朝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民政府才擁有台灣主權。

他說,任何一個有歷史與國際法常識的人,都知道中國的反分裂法把台灣定位於「中國的一部份」與「內戰遺留的問題」是不對的。綜觀二十世紀,台灣與中國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時間,只有一九四五年到一九四九年的短短四年,在這四年間,國民政府對台灣的主權有如「軍事佔領」,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對領土歸屬的劃分。

關於中國曾表示台灣問題的由來起因於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陳儀深說,開羅宣言是英、美兩國在二次世界大戰時為了吸引蘇聯參戰所作的承諾,「列強相互口頭承諾」並不足以作為台灣地位的根據。

陳儀深又指出,西元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簽訂時,國民政府與北京政府已經分裂,英美各國並未邀請「任何一邊」參與議定和約,台灣的地位與處置在舊金山合約中也並未明講,這是美國「故意讓台灣地位處於未定狀態」,使第七艦隊可名正言順巡防台灣海峽,讓台灣免於受中共政權侵略。

陳儀深表示,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走到今天這個局面,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長久以來複雜的歷史架構而成,美國對兩岸關係也必須肩負一定的責任,就歷史角度而言,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法是違反歷史常識,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只要台灣人民同意,台灣可以與中國合併也可以獨立成新的國家,中國大陸必須尊重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在世新大學教授台灣史的教授李筱峰也對這段台灣史發展過程的一些關鍵點提出清楚說明。他指出,雖然蔣介石在一九四三年底的開羅會議中提出戰後「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要求,但開羅宣言最後並無正式簽字。

李筱峰分析說,日本終戰的投降不是向中華民國投降,而是向聯合國盟軍投降,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於日本正式表明投降後,發佈聯合國第一號命令:「在中國 (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應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將軍投降。」

當時所謂的中國戰區並不等於中華民國領土,而是聯合國盟軍的中國戰區,李筱峰說,這是就軍事意義而言,台灣就在這種情況下,由蔣介石派員接管 (當時蔣介石指派何應欽將軍,何應欽再指派陳儀來台接受投降)。

他指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陳儀銜命在台北公會堂 (今天的中山堂)接受日本投降,因為是代表聯合國盟軍受降,所以受降會場正面懸掛的是聯合國大旗以及中、美、英、法、蘇等國的國旗,還有五強元首的巨幅照片。禮堂大門前也寫有「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等字樣,這些佈置都明白說明日本是向聯合國盟軍投降,陳儀其實是代表盟軍受降。李筱峰說,雖然當時號稱「台灣光復」,但究其實質,是一次過渡時期的軍事暫時接管。

李筱峰表示,雖然當時對台灣的接管在本質上是聯合國盟軍最高當局委派中國戰區的最高統帥蔣介石派人接管台灣,但就國際默契上,盟軍大抵認為等正式訂定對日和約之後,台灣當然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

不過,誰也沒有料到,後來中華民國政府還來不及和日本完成正式簽訂和約手續,就因中共赤化大陸,被迫離開原來中華民國領土,退到地位有待國際條約來確定的台灣,李筱峰說,這埋下後來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爭議。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盟國的四十八國代表終於在舊金山與日本簽訂了對日和約,其中第二條規定:「日本應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權利、權限及請求權」,日本國會在當年十一月十八日批准這項和約生效,李筱峰說,在此和約中,並沒有說明日本放棄台澎之後,將台澎主權交給誰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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