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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來首次 以民為本 國賠法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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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台灣二十五年未修的國家賠償法,即將由法務部起草修正草案;據指出,整件修法本於「為民」的宗旨,決定朝擴大國賠適用範圍、對重大國賠案給予人民直接訴訟權等方向著手。

在擴大國賠範圍方面,現行法規定,「公有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時才可國賠,法務部指出,修正方案已確立將擴及即使是「私有設施」但由「公家機關管理」,一旦設施出問題,權益受損的民眾也可獲國賠。

更受矚目的是,近幾年新興的BOT、公辦民營類型設施,全台到處可見,目前「不排除」將這類設施全納入國賠適用範圍;相關官員說,此議雖尚無定論,但有不少學者提出建言,法務部本身也持正面看法,故將列入修法討論重點。

此外,現行的國賠有「協議先行」的程序,不少案件往往因冗長的協議,而損及當事人權益,本次修法,決在若干程序上加以改良,讓流程更暢便,其中,「一定數額以上」的重大國賠案件,新法將賦予案件當事人享有「直接訴訟權」,不必先走一趟冗長的協議之路,以免延宕國賠時日,造成人民權益雙重損害。

法務部明確表示,現今為人民意識抬頭、人權立國的新時代,國賠法中若干內容已經不合時宜,故修法工程刻不容緩,該部已著手前期作業,準備擬出草案初稿,正式進入實務研修階段。

官員表示,現行法所謂「公有公共設施」,應指公家所有且由公家管理的公共設施,準此,若設施或財產係屬私有,例如不少既成道路,政府尚未完成徵收,但已由政府單位闢建供公共使用等,似不符合「公有公共設施」,換句話說,若這類設施出問題、造成人民身體或財產受損時,能否國賠將生爭議。

法務部指出,這類設施實質上受政府機關管理,理應國賠,故規劃修法將「公有」改為「公管」,以符國賠立意;官員說,審判界已發現與此有關的國賠法第三條,其規定不合時代之需,實務判決往往從寬解釋法律旨意。

另若將「公辦民營類設施」也納入國賠領域,影響更廣,法務部說,政府將公設委託民營情形,有好幾類,例如,台北市政府將市立萬芳醫院委託私立台北醫學院經營、國道公路局委託民間經營高速公路休息站、台中市政府委託民間負責台中市垃圾焚化廠及政府委託民間認養地下道、停車場等。

又如知名的淡水漁人碼頭,也具有公辦民營性質;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則屬公、民合營型態,因該中心本身配置公務員負責執行公訓業務,但週休或例假日則委託民間業者辦理住宿、餐飲經營等。

再就「協議先行」問題,原係避免太多國賠請求案,無論獲賠可能性高低,卻都大量擠向法院訴訟,以致造成司法負擔;故規定每一國賠請求案,都要先與理賠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才能訴訟。

立法怠惰 可能構成國賠

記者賴仁中╱特稿

時代愈進步,政府對人民的照顧愈要周全,此一理念從先進國家的發展軌跡中可發現,有些先進國家甚至連「立法怠惰」而造成民眾身體、財產權受損時,也能構成國家賠償要件。

台灣法學界和實務界,近些年來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若干專長公法的學者專家,認為不能再漠視「立法怠惰」帶給人民的損害;實務判決上,據悉也有法官將「立法延宕」情形,視為可予國賠的理由之一。

種種國賠意識的發展,有可能催生我國在若干時日後,也將「立法怠惰」可獲國賠明文規範在國賠法中,如果未來行政、立法機關的效能,特別是「只忙政治、不忙立法」的立法院,若仍像現今般不堪,屆時把整個國家的財庫都搬出來國賠,說不定也賠不完。

舉例來說,電話詐騙集團橫行、個人資料頻遭濫用當頭,法務部一再促請立法院,盼能通過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只因「朝野氣氛不佳」,這件法案在上會期也就一事無成,只好冀望這次會期能有進展,這不是立法怠惰,是什麼?

這項法案未過,會不會使民眾權益受損害?當然會!例如,現行個資法只規範八大行業,並未全面規範,但未受到規範的廣大領域,仍時傳出個人資料遭濫用、民眾受害情事;卻只因新法未過,這類資料濫用者都不必受法律制裁。

對應現今個人資料被濫用的嚴重性,相信若將「立法怠惰」納為國賠要件之一,相關國賠案必如雨後春筍般冒出。

一些先進國家將「立法怠惰」列為國賠範圍,旨在督促立法者強化立法效能,尤其攸關民生的法案,更不可忽略,否則極易發生「國賠潮」。

台灣雖尚未將此納入,絕不表示可以不當一回事,反而朝野各黨更該深自惕厲,做好自我要求,以為民著想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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