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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代言惹爭議 日本經驗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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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日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黃宗樂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廣告薦證者涉及不實廣告也要罰鍰,引起以藝人為主的代言人自危。日本多年前廣告代言人紛爭氾濫,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姿汝表示,日本從2003年修法,凡廣告不實廠商,須負舉證責任,實施到現在,外界評價不錯。

從減肥瘦身到壯陽,廣告代言爭議時有所聞。廣告不實不僅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蒙受損失,同時也讓業者處於不利益競爭,如何規範這類廣告,刻不容緩,而公平會委員會曾在去年12月初討論到「公平交易法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這個規範對於廣告主刊播薦證廣告,如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依同法第41條規應,限期終止、改正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薦證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依法可能負刑事責任及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委員認為應將代言人考慮進去,因此去年底前並未討論通過規範說明。日前主委指出,3個月內規範將出爐,朝向代言人也將受罰的方向,卻引起藝人反彈。

現行公平法,在廣告不實中未提到代言人責任,有學者認為,可將代言人視為廣告代理或媒體等,以「共同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不過,也有學者持保留意見。

看看台灣的鄰國又是如何規範?日本有關於事業對消費者不實廣告的相關規範是「不當贈品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簡稱「贈品表示法」,是「獨佔禁止法」(相當台灣公平法)的補充法;日本關於不實廣告的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是在「贈品表示法」第4條新增第2項規定,在2003年5月23日公佈,緊接著在11月23日實施。

劉姿汝指出,這個新規定就是將不實廣告的舉證責任轉移到廠商本身,如主管機關查到有廣告不實的案例,這則廣告的廣告主 (廠商)就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無不實的證據,否則就是不實廣告,因此,代言人並不在主管機關的規範對象內。

日本針對不實廣告修法的重點在於,針對如何要求薦證廣告的業者提出實證的規定。比如宣稱的效果、性能的廣告內容,日本公平會可要求事業提出廣告內容其背後的合理根據的相關資料,而提出的資料必須是客觀地經過實證的內容。

至於廣告中效果、性能的內容與所提出的實證資料必須適切地有所相關及對應,不能牛頭不對馬嘴。劉姿汝補充,所謂必須經過客觀的實證,具體來說,是要經過試驗、調查所得的結果,或專家、專業團體或專門機關的見解或學術文獻。

劉姿汝表示,日本公平會在修法後,在去年7月及對於某瘦身食品的薦證廣告內容要求業者提出實證資料,結果業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實證,補提的資料未被認定可成為廣告內容合理依據,而被認定違法。

她說,因日本實施新法到現在時間不長,是否遏止實證廣告,尚未有確實數據。不過就上述的案子看來,似乎讓主管機關在處理上顯得明快多了,至少舉證責任轉移到業者上,減輕主管機關的人力和業務,效率也較快。

另外,在業者自律方面,劉姿汝表示,在國外確實有很多是業者自律規範,因為大家體認到公平競爭對大家都好,因此大部分都遵守自律公約,不過,她認為,如台灣業者也有自律規範,她說,這個部分還有待努力。

學者指出,關於代言人責任如何在現行公平法下去規範,持比較保留的看法,也許日後公平會具體方案出爐後比較能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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