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2004年度報稅答問(5)
【大紀元3月12日訊】
問:報稅時哪些收入不需要申報?
答:根据加國稅務規定,以下收入無需申報:
(1) 小孩牛奶金(CCTB);(2) 稅務局退回的GST/QST;(3) 由于受傷害或交通事故而得到的賠款;(4) 戰爭津貼;(5) 殘疾人津貼;(6) 彩票中獎;(7) 遺產;但是,以上收入所產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納稅收入
問:我住在魁省,曾在工厂和餐館打過現金工,現在某家公司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請問我今年如何報稅?
答:每年二月底或三月初,你會收到來自所有工作過單位的T4和Releve-1稅單,這是填報稅表的依据。如果不能得到T4和Releve-1稅單,用工資單亦可。按稅法規定,只要是您的收入,不論現金還是支票,都應該申報。
問: 可申報的收入抵減項目中有一項是支付的贍養費(Support payment),它指的是什么?我的小孩2004年住在中國親戚家里,我支付的小孩生活費是否屬于報稅的收入抵減項目?
答:根据聯邦報稅指南及相關文件的說明,贍養費是指按法庭令或書面協議支付(另一方為收取方)的費用。夫妻离异后支付的這种費用在97年后已在聯邦已不作減免。一項支付列為贍養費,要滿足以下6個條件(見CRA的Support Payment Guide):1. 是否有法庭命令或書面協議;2. 是否符合:a.收款方是付款方的配偶或前配偶,收付雙方目前由于關系破裂而分居,贍養費根据法庭令或書面協議付.b.付款方是收款方小孩的父親或母親,且根据法庭令支付;3.該項支付是為維持收款方,或收款方的小孩,或收款人和小孩二者的生計;4.所付金額是否長久性的補償支付?5. 付款直接付給收款方;6.收款人是否能夠使用這筆付款?同時滿足以上6個條件,則為贍養費,否則就不是。為住在中國親戚家里的小孩支付的生活費,不屬于贍養費的范疇。
問:我開有雜貨店,如何報稅?
答:如果您注冊的是個人名下的雜貨店,經營者屬于自雇,應視業務多少,按月或季做好完整的收支記錄。以聯邦稅表為例,報稅時應填報”經營活動報表”(Statement of Business Activities),表中所列收入有:銷售收入、獎券佣金和雜項收入;表中所列支出(即可從收入中扣減的費用)有:廣告費、坏帳損失、執照費、會員費、運輸、郵寄費 、汽車之外的油費、保險費(包括火險、防盜險、責任險)、維修費、管理費、餐飲、娛樂費、汽車費用 、辦公室費用、辦公消耗品、律師費、會計費用、地稅、房租、工資及福利、差旅費、電話及水電气、其他開支。根据以上收入費用計算的雜貨店淨收入(或淨損失)填入稅表。
問:我有房租收入,什么費用可以抵減?
答:以聯邦稅表為例,以下內容均可作為房租收入的抵減項目:廣告費、保險費、利息、維修費、管理費、汽車費用、辦公室費用、律師費、會計費用、地稅和學校稅、工資及福利、差旅費、水電气、其他開支。房租收入無論支票還是現金,都應申報。(待續)
(蒙特利爾德坪財務公司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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