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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防堵竊屋危機 住、籍相符

【大紀元3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胡守得╱台北報導〕昨天連爆兩宗離奇竊屋案,震驚台灣司法界,經清查發現,兩年前也發生一宗完全一樣的案例,「竊屋危機」無所不在,且顯示必有一個「竊屋集團」潛伏社會肆虐,專找「戶籍、住所」分兩地的出租屋主下手。

司法院民事廳長楊隆順表示,制度的確有漏洞,將研究如何防範,但本案中,法院也是被害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女法官鄭麗燕指出,法院均將通知書寄至戶籍地,民眾的戶籍地與居住處應相符,否則「漏接」重要文件,名下房屋是會有被盜賣的風險。

這兩宗竊屋案,一處位於台北市信義區,另一處位於士林區,巧合的是,屋主都姓謝,惟一男一女,至於歹徒也都化身為房客,在屋主將房屋出租後,冒屋主之名偽造本票,並以房客身分,攔截法院寄給屋主的執行及拍賣通知書,造成屋主未出庭,藉此讓法院將屋主房屋查封、拍賣,手法如出一轍。事實上,兩年前,台北市承德路也曾發生過一起如出一轍的竊屋案。

謝姓女子運氣較好,房屋雖遭拍賣,但在交屋前就發現,目前已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但謝姓男子的房屋已遭過戶,台北地方法院近期將邀他協商國賠事宜。

法界人士指出,這三件房屋竊案有「屋主住、籍不符」、「沒有設定抵押」及「屋主只有本票債務」等三大特點,另有身分證、本票及印章等三大偽造物品,詐騙集團即利用此三大特點及偽造物品,鑽法律漏洞竊屋。

歹徒先透過房屋仲介或在簽約時,取得屋主身分證影本並偽刻印章,再以人頭戶冒充成屋主的債主,然後以屋主名義開本票給人頭戶償債,再以假造的身分證由人頭戶向法院聲請本票執行兌現。

法院在本票裁定或拍賣前,依法會寄通知書至本票發票人的戶籍地址向發票人查證,若當事人不表示意見,法院即會裁准執行,法院裁准後也會再寄通知書給發票人,但「屋主住籍不符」,通知書全讓有心的房客冒名收下,屋主什麼都不知道,本票執行即告確定,屋主即須兌現本票。

但屋主既未接到通知書,也無從兌現,此時,歹徒會要求法院查封房屋,法院依法也會通知屋主並張貼公告,但通知書同樣遭人攔截,法院在等不到屋主的情況下,依法也只能將房屋拍賣,過程中,法院均是依法處理且無疏失,但卻讓歹徒順利取得房屋,而屋主渾然不知且難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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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遭過戶 護產有道

〔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台灣法界表示,屋主報案究責當然必要,但更緊迫的是,若法院尚未將法拍房產的權利移轉證書,交付給債權人或得標人,則被害的屋主應立即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撤銷強制執行」的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至於遭歹徒涉嫌不法法拍的台北市芝玉路房舍,士林地院在一拍時,無人投標,而由本票債權人余鈞川當庭承受;幸運的是,這起房舍因士院尚在函詢法拍屋的土地增值稅實際數額,尚未將法拍房產的權利移轉證書發給余某。士林地院表示,芝玉路房舍的土地增值稅,昨天已核定共計一百八十八萬元,謝姓屋主若認有疑義,應儘快提出訴訟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保,但目前尚未收到謝女相關訴狀。

法界指出,法院法拍屋雖經拍定,但若尚未將法拍屋權利移轉證書,發給直接承受債權的債權人或得標人,這段空檔,即成為被害人的救命護產期。受害人應立刻向所屬法院遞狀,對本票債權人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強制執行」訴訟,並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院在收案後,才能有正當名義暫時阻止房產不當過戶。

法界表示,受害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雖須繳付擔保金一部分或全額不等,但只要書狀載明詳細受騙經過,因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擔保金比例,應可獲得法官給予一定程度的寬減,未必是全額。

法界強調,房產遭無端法拍,護產第一步,應先確認房產遭「脫手」到何地步,再決定策略,切記不可盲目的單純向檢警提出刑事詐欺、偽造文書告訴,「以刑擋民」根本無濟於事,否則也應該採取民事為先,或是民、刑雙管齊下;至於房產若遭法拍、移轉確定,當事人也要有心理準備,必須打一場不可免的民、刑長期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