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我暫時不爲趙昕呼籲
【大紀元3月11日訊】最近,從朋友那裏得知趙昕被當局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按理,趙昕是我最要好的朋友之一,也是是國內最堅定勇敢的民主黨人,守望相助是義不容辭的。但是,由於我的自私,由於我的膽怯,我必須找出一大堆理由,爲我不替趙昕呼籲作藉口。
第一,中共執政當局在國內包辦的媒體上一再聲稱要”實行法治,依法治國”,由於我實在找不到那條法律可以對”公民紀念趙紫陽先生”的行爲定罪;更何況趙昕在北京朝陽區警察強行將其限制在家的情況下,爲表示抗議,通過執勤警察按法定程式提交遊行示威的申請,也是公民起碼的權利。在憲法已經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入憲的情況下,如果當局一意孤行地硬要將趙昕治罪,那麽其結果將再一次向世人暴露所謂的”以法治國”和人權入憲”只是那自欺欺人的”皇帝新衣”罷了。現在國內正在轟轟烈烈地展開”共產黨員先進性”活動,我相信”與時俱進”的中共當局是不會將”皇帝新衣”作爲它的先進性來體現的,所以我我暫時不爲趙昕呼籲。
第二,“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來確定的,在刑法理論上這是一種結果犯,即犯罪的構成以”致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之結果爲要件。趙昕在整個紀念趙紫陽先生活動中,他的要求和呼籲,甚至提出遊行示威的申請,都是被警察限制在家中完成的,不可能造成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導致了”致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事實的發生,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公安部門應該立即撤消該案,還給趙昕自由。
第三,在紀念趙紫陽先生期間,朝陽區警察強行將其限制在家的情況,是否涉及嫌非法拘禁或侵犯公民住宅權利還有待于以後查實(當然,執行者一到大勢已去時都會把責任推卸到決策者身上的),如果說趙昕在自己家中處於警察們的眼皮底下犯了“擾亂社會秩序罪”,那又意味著什麽?那些執勤的警察能被排除”共謀共犯”或”包庇”的嫌疑嗎?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意味著什麽,本案如果要強行發展下去,無疑將北京公安部門推向了要麽違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麽”丟卒換車”的兩難境地,看來見好就收才是明智之舉。
第四,趙昕先生過去與我們討論臺灣問題時,一再以歐盟爲例說明國家統一的好處,明白無誤地表達了他希望國家早日實現”民主,法治和均富”的和平統一願望。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討論反分裂法,該法案在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的情況下,我問過很多人是否知道該法案的內容,一如過去絕大多數法律在”生效”以前廣大群衆不知也無法詳知法律內容一樣,從立法程式上講,該法案自由表達的民意基礎是不得而知的。但無論如何,有一點是明白無誤的,那就是民主和尊重人權是維護和促進統一的政治大前提,在關乎統獨如此敏感的關鍵時期,中共黨當局如果要操縱司法部門對趙昕進行”莫須有”地迫害,到底是在推進國家統一呢還是在刺激分裂?連這一點輕重緩急都弄不靈清,那麽我看中共費了好大精力”加強執政能力建設”就白搞了!
所以說,如果共產黨的執政能力還沒有患精神分裂症的話,應該很快會清醒過來把趙昕放了,用得著我來大聲疾呼嗎?
第五,當局現在號召建立和諧社會,”和諧”與”共和”從文字上理解是一致的,正如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一個真正共和國的基本要素和原則就是”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和依法治國”。趙昕先生用”和平,理性,公開與合法”的手段爲真共和國循名質實,推動時代進步,卻被標榜要建立”和諧社會”的中共統治集團”欲加之罪”,那麽當局所要的”和諧社會”就會被人看做是”特權,謊言和恐怖”下的假和諧。人民群衆的眼睛是雪亮的,當然我也希望中共當局建設和諧社會是真誠的,這樣,不僅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也必然很快會體現在趙昕和其他許許多多愛國犯重獲人身自由上。
如果上述我不站出來爲趙昕呼籲的理由還不夠多,或者說這些理由是嚴重的判斷失誤,那麽我就必須站出來作出補充或表示更正的行爲。等著瞧吧!
2005年3月11日,寫於杭州
附:趙昕太太的電話:1304116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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