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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討論 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用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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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日電)考試院會今天討論「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研擬全面合理規範機關首長於卸任前一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等用人權。考試院會決議,交付考試院銓敘組、考選組、保訓暨綜合組聯席會審查後,再次報送考試院會審議。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指出,因應公務人員考試法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年限的修正及實際需要,考試院曾將「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函送第五屆立法院審議,但未能完成立法,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六屆立法院不續審;銓敘部經新增、刪除及修正部分條文,新擬「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報院討論。

銓敘部主管官員說,通盤檢視公務人員任用法,除考試院送第五屆立法院審議的七條修正條文外,考量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研擬中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相關機關組織調整等實際需要,新擬「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總計新增三條、刪除三條及修正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指出,新增有任期機關首長於一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條款目的,期能明文全面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一定期間的用人權,避免乘機任用私人或遷調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

修正草案表示,新增有任期的機關首長,除民選首長外,包括司法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中央研究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審計部審計長、高中職以上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

修正草案說,如果有任期的機關首長連任案於任期屆滿的前一個月確定,則任用或遷調人員的用人權,不受相關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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