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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一日電)未上市公司股票雖未在公開市場買賣,但財政部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買受人應依每次交易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的稅率,於成交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財政部指出,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而有短徵、漏徵情形,除應賠繳並由國稅局先行發單補徵外,另外還要處以應代徵卻未代徵的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上市公司股票買賣移轉情形很多,經常有代徵人因成交總價額計算或書寫錯誤受罰,希望納稅義務人向他人買受未上市股票時,應多注意代徵義務,以免受罰。
不過,財政部也表示,若屬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因股票尚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